中国政法大学年自主招生报名时间招生简章及录取结果查询时间报名时间条件和考试真题(二)

更新时间:2023-07-10 07:29:53文/高考志愿库

2.条件二


  考生在与法学专业相关的学科有突出特长、取得突出成绩、展示出较大潜力且品学兼优的,可以向学校提出参加自主招生考试申请。


  符合本条件的考生,须提供能够反映学生学科特长与创新潜质的写实性自荐材料,包括自荐信(同上)、考生所在中学提供的《中学综合素质评价》、高中阶段课程修习情况和相关成绩、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考生学科特长与创新潜质的材料。考生所在中学、社会团体和专家个人的实名推荐意见可作为考生个人自荐的补充材料。


  (二)报名分组


  “应用型卓越项目”与“涉外型卓越项目”报名条件见下表:

报名组别报名条件
应用型卓越项目
  1. 自荐条件一:语文类学科竞赛

2.自荐条件一:自然科学类竞赛
3.自荐条件二
涉外型卓越项目1.自荐条件一:英语类学科竞赛
2.自荐条件二

  凡符合上表所列报名条件中任意一项者即可报名相应项目。“应用型卓越项目”与“涉外型卓越项目”不得兼报,不得中途更改报名组别。  五、报名方式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方式


  报名时间为3月5日?3月15日(报名系统将于3月15日15:00关闭)。


  符合条件的学生,请登陆“试点高校自主招生报名系统(http://gaokao.chsi.com.cn/zzbm)”填写报名表,经毕业高中教务处填写相关信息并签字盖章、校长填写相关信息并签字盖章后,连同个人自荐信、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用中国邮政特快专递(EMS)寄到中国政法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其他邮寄方式视为报名无效),封面必须明显标注“自主招生申请材料”。报名申请材料须装订成一册,材料编排顺序为报名表、身份证复印件、自荐信及其他材料。


  考生所在中学应当在本校将报名我校自主招生的考生相关信息汇总并在校内主动公示一周以上。同时,中学要填写《中学报名汇总表》(见附件一),将本校所有报考我校自主招生的考生进行汇总,在规定时间内单独寄送我校招生办公室。


  考生寄出报名申请材料的截止时间为3月15号,以当地邮戳为准。请认真组织材料,本次报名不接受任何形式的材料补充或二次邮寄。申请材料寄送方式若不符合寄送要求,恕不接受报名。申请材料一经寄出概不退还。


  寄件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27号中国政法大学招生办公室,收件人为本科招生办公室,邮编为102249。


  考生报名申请材料要单独寄出。中学推荐意见、社会团体和专家个人推荐意见,由中学、社会团体和专家个人直接提供。中学社会团体或专家个人须填写《推荐意见登记表》(见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参照考生邮寄材料的形式、时间要求,单独寄送,函件封面注明“推荐意见”。


  (二)资格审查


  学校招生委员会组织学科专家组成资格审查小组,对符合条件考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遴选。


  对于以自荐条件一报名的考生,进行通过性资格审查,学生符合学科竞赛自荐条件,即可获得参加自主招生测试的资格。


  对于以自荐条件二报名的考生,进行选拔性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小组综合参考学生自荐材料以及学校、社会团体和专家个人的推荐意见,择优选拔部分考生来校参加测试。


  资格审查时对“应用型卓越项目”与“涉外型卓越项目”分别进行遴选,视报名情况确定两类项目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数。


  (三)公示


  资格审查合格的考生名单及相关信息将于4月在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及中国政法大学本科招生信息网公示。


  六、测试、入选考生标准及录取要求


  “应用型卓越项目”、“涉外型卓越项目”实行分别测试、分别确定入选名单。测试时间为6月13日、14日。


  (一)测试


  测试形式包括笔试和面试。“应用型卓越项目”与“涉外型卓越项目”实行分别笔试与面试。笔试环节,“应用型卓越项目”笔试考察内容为“思辨与逻辑”,“涉外型卓越项目”笔试考察内容为“英语应用与逻辑”。面试环节,“应用型卓越项目”面试语言为中文,“涉外型卓越项目”面试语言为英语。


  (二)入选名单确定及录取标准


  学校根据笔试、面试各占50%的比例将分数加总后排名,按分数排名确定入选考生及录取政策。“应用型卓越项目”与“涉外型卓越项目”分别按照成绩排名排序。


  1.“涉外型卓越项目”按照不超过计划数200%的比例单独划定入选线,入选线内考生获得入选法学(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实验班)资格。


  2.“应用型卓越项目”按照不超过计划数200%的比例单独划定入选线,入选线内排名前30名的考生获得入选法学(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验班)资格,在入选线内的其他考生获得入选“应用型卓越项目”其他专业资格。获得入选法学(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验班)资格的考生,可以放弃本类入选资格,选择入选“应用型卓越项目”其他专业资格;获得入选“应用型卓越项目”其他专业资格的考生可以选择放弃入选资格,但不能递补入选法学(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验班)专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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