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县域内特长生招生。为了扩大普通高中招生自主权,各校可根据自己的师资队伍、办学条件、办学传统等重点打造若干个特色项目。凡有招收特长生需求的学校,应于4月底前向县教育局提出申请,经县教育局同意、报市教育局中招办备案后,由县教育局统一向社会公布特长生招生学校、项目、人数和报考条件。
②面向全市特长生招生。获得省级及以上体育、艺术特色学校(含阳光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学校),或在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艺术比赛(展演)中获得集体项目一等奖、体育比赛中获得团体总分(或集体项目)前六名的普通高中,若需面向全市招收特长生,须经县教育局同意后,于4月初向市教育局中招办提出申请,经市教育局核准后,由市教育局统一公布面向全市招收特长生的学校、项目、人数、报名条件和招生范围。面向全市招收特长生的学校每个项目不超过5人。
③普通高中招收特长生的比例不超过学校当年招生计划数的5%。学校可根据办学特色自主招收在体育、艺术、科技等方面有特长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学校在自主招收有特长学生时,专业成绩以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竞赛成绩为准,经学校面试,择优录取。学校必须在招生前制定特长生招生方案,于5月底前报县教育局批准并报市教育局中招办备案后向社会公布执行。各校特长生招生录取名单应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⑹少数民族考生照顾录取办法。
根据《中共平阳县委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平委发〔2015〕53号)精神,继续实施少数民族考生录取降分照顾政策。我县户籍有学号的应届初中少数民族毕业生,综合素质测评等第为2A2P以上(含2A2P),综合表现评定为合格以上(含合格),由平阳中学在其公费统招分数线以下50分内(含50分)择优照顾录取6名。先择优照顾录取5名,其中如无水头一中少数民族考生则向水头一中少数民族考生中择优录取1名;其中如已有水头一中少数民族考生则再向全县少数民族考生中择优照顾录取1名。
⑺外县户籍考生享受本县户籍同等待遇相关规定。
凡在我县具有初中学习的经历(至少有九年级一年完整的学习经历)且具有我县初中学籍、学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县已取得居(暂)住证并居住1年(含)以上、同时取得工商执照或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含)以上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劳动合同、已缴纳社会劳动保障金、有相对固定居所(含租赁),经学生及家长申请,附相应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并报县教育局中招办备案后,可享受我县户籍应届毕业生同等待遇。从起,平阳县外户籍初中毕业生须有连续完整的在我县初中学习经历且具有我县初中学籍等基本条件,方可享受本县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⑻已经县教育局中招办录取的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凭县教育局中招办签发的《录取通知书》以及准考证、分数卡和户籍证明按时到校报名注册,逾期作自动放弃论处。
3.职业高中类学校录取办法
⑴职业高中类包括五年制高职、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中技、成人中专普通班。本市职业高中类招生,由学校根据招生计划,结合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及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整体情况,择优录取,报当地教育局中招办备案。
⑵报考外市五年制高职和中等职业学校,由县教育局中招办汇总后报市教育局职教处录取。
⑶师范类录取办法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民办普通高中招生
要大力支持民办普通高中的招生工作,确保民办普通高中稳步发展。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民办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浙教基〔2015〕88号)精神,民办普通高中应主要立足于当地招生。
县、市教育局统筹安排民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民办普通高中必须按核定的招生计划组织招生。涉及跨县(市、区)招生的应及时将所招考生花名册报送生源地教育局审核,并报县、市教育局中招办备案。
民办普通高中不得招收外县生源地普高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15分以下的学生。不得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确因其他原因需要调剂的学生,须经已录取学校上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由市教育局中招办统筹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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