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综合素质评价等第为高中招生录取的前置条件,所有要求升入省一级重点普通高中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第需达到2A2P及以上。
11.实行特长生单列招生。特长学生是指在某一学科或某一方面,主要是艺术、体育、创新发明、信息技术、自然科学、文学创作等具有特殊才能的学生。招生计划原则上不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总数的5%。普通高中学校招收特长生,应事先在招生章程中提前明确招收特长生的类别、数量、标准等,并根据学生的初中学业考试成绩、专业测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按一定权重进行考核录取,其中升学考试成绩所占权重不低于30%。招生学校要将招生的相关事项,包括标准、条件和程序等内容,在招生录取方案中详细列明,经主管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实施,并提前向社会公布。专业测试应在学业考试前完成,入围名单经公示后报主管教育局。录取名单须向社会公布。
12.各县(市)教育局要高度重视高中段民族教育工作,可采取计划单列、举办民族班等途径和措施,切实提高少数民族学生的初升高比例。
13.有少数民族单列招生计划的学校、民办学校按计划跨县招生时,必须经学校主管教育局和生源所在县(市)教育局共同同意,由市教育局审核后方可办理新生学籍迁移,否则不能取得学籍。
14.市直普通高中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录取,录取工作另行制定工作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