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毕业学校在贯彻执行招生政策时,必须严格按教育行政部门的学籍管理及教育、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坚决杜绝违规违法行为,特别是在志愿指导中不得误导考生,更不得与招生学校进行不正当的招生联系,坚决杜绝有偿招生。对在学籍管理及报名、考试、评卷、填报志愿、录取等环节中有违纪舞弊行为者,将按有关规定认真核查,严肃处理。
十二、各郊区(市)县招委、教育局应根据本实施规定,制定本区(市)县的中考实施规定,并在5月1日前上报市招考委、市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