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免试条件
(一)前初中阶段获得自治区级比赛团体前六名、个人前8名或达到国家二级运动员,市级比赛个人前6名、单项团体前3名的主力队员(按要求达到比赛上场场次)在体育考试时可免试,按满分计入升学考试的总分(需提供相应证书,由学校统一报市教育局体卫艺科,经审核合格后方可计分)。
(二)伤、病、残免试、缓考的学生,需持区级以上医院诊断书,经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统一审核确认后,再统一到市教育局体卫艺科办理免考手续。照顾分数为32分、24分两种。
符合32分照顾条件者为:丧失运动能力的残疾学生(须持有国家颁发的残疾证书)。符合24分照顾条件者为:肝炎、肾炎、癫痫、先天性心脏病、小儿麻痹等患者或近期骨折(半年内)患者;因病、伤长期免修体育课者(有学校证明和医院证明);肥胖、瘦弱、矮小患者;因伤病不能考试者(有医院证明);第1项考试时出现伤病事故,经医院诊断并证明其不能继续考试者。
考试中出现意外伤病时,可向考点的主考人员申请办理单项免试手续,主考人员视考生的情况给予办理单项免试手续,按50%的成绩计入总分。
因考前或考试中患病、受伤、女生月经期等特殊原因者,经本人申请,考务人员审核批准后,可获得一次缓考机会,缓考具体时间由市教育局统一安排,成绩按实际考分的60%计算,缓考时必须参加全部考试项目的测试,并在正式考试后一周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