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2017年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招生录取方案
根据《桂林市2017年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与高中阶段招生工作方案》的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中职学历教育招生学校
经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的中等职业学校具有中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初、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均可报读。经录取取得学籍,初中生学制三年,高中生学制1-3年,学业成绩合格,由就读学校颁发自治区教育厅或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和验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或《广西壮族自治区技工学校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
二、中职学历教育学校招生计划
2017年全市初中毕业生中40%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具体计划按自治区下达我市的中职招生、送生任务另行制定。中职学校的招生专业、办学形式、招生人数等将在《桂林市中等职业学校2017年招生指南》中公布。
三、中职学历教育学校的报读条件
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初(高)中毕业证书或具有初(高)中毕业同等学力,身体健康的中国公民。其中高中毕(结)业生可选择报读面向高中毕(结)业生招生的职业学校的专业,学制一年。部分职业学校对报读学生有特殊条件和要求的按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执行。
四、中职学历教育学校招生时间
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⒈成人在职学历教育实行每年春、秋两次录取和开学制度;⒉报读全日制的新生在秋季办理录取手续。中等职业学校开学前,学生均可报名。
五、中职学历教育学校招生录取办法
中职学历教育学校招生采取免试注册入学办法,即具备报读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条件的学生,可凭中考成绩单或初中阶段义务教育证书、高中毕业证书等到志愿就读的中等职业学校报名,由学校以注册入学方式择优录取并发送录取通知书。还可用以下方式报名:1、登陆桂林中考招生信息网(www.glgzlq.com);2、用电话与学校咨询和报名;3、登陆学校网站报名;4、邮寄信件到志愿报读学校报名。各中职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管理关系分别到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
六、中职学历教育学校招生资助政策
⒈报读中等职业学校符合条件的学生,将获得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其中,涉农专业学生、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⒉实现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免学费全覆盖。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改革创新全面振兴教育的决定》(桂发[2014]2号),实现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免学费全覆盖,实施贫困家庭子女“9+3”免费教育计划,在接受免费九年义务劳动基础上,享受三年免费中等职业教育,对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升入高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学费补助。
⒊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品学兼优、技能娴熟的在校学生可以获得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七、其它工作要求
㈠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职业学校招生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及时向学生和社会公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和招生信息,实现县(区)内外、公民办职业学校招生信息的公开透明;要明确初、高中学校的责任,切实做好初中毕业生和高考落榜的高中毕业生宣传引导工作,协助职业学校完成招生任务。
㈡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墙报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各类人群尤其是学生广泛宣传《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精神,宣传党和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报读中等职业学校的资助政策,宣传职业教育对个人成才就业的独特作用,使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及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心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㈢各县(区)及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有关公办初中、普通高中学校不得举办复读班的规定,采取坚决措施清理目前仍在公办普通高中复读班就读的学生;要坚决禁止和清理职业学校举办普通初、高中等非职业教育。
㈣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机构要为中等职业学校提供公平、有序的招生环境和优质服务,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克服不利于公平竞争的地方保护主义;要充分尊重学生报读学校的意愿,任何机构、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学生按意愿自主选择报读学校。
㈤各级各类学校开展中职招生、送生工作要严格执行自治区教育厅及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保完成2007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任务的紧急通知》(桂教职成〔2007〕64号)、《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招生工作机制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秩序的通知>的通知》(桂教职成[2014]34号)的规定。各中等职业学校要控制成本支出,降低生均招生经费开支,用于招生宣传广告、资料印刷和招生人员差旅食宿补助等成本开支按平均每招生1人最高不得超过200元的规定执行。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坚决治理当前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出现的违规行为。严禁非法中介的招生行为,严禁以各种名目收受招生回扣,严禁公、民办职业学校实行有偿招生。凡违规收取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回扣的国家公职人员,初、高中教职员工,经查实一律按收受商业贿赂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凡向生源提供人员支付招生回扣的公、民办职业学校,则予以取消荣誉称号、停止职业教育项目安排直至暂停招生资格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