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审计署《关于印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的通知》(教基一[2015]1号)精神,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拟在首都功能核心区和城市功能拓展区将优质高中部分招生计划进行名额分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及办法
(一)首都功能核心区和城市功能拓展区
首都功能核心区和城市功能拓展区是指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各区以优质高中为单位,将本校统一招生计划的30%分配到区域内初中。
1.报名资格。所有具有升学资格的应届初中毕业生,且具有连续三年正式学籍,有资格报名参加优质高中名额分配招生。
2.录取方式。优质高中名额分配计划的招生将采用单独批次按成绩录取。(具体操作办法由北京教育考试院拟定)
(二)城市发展新区和生态涵养区
城市发展新区和生态涵养区是指门头沟区、昌平区、大兴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怀柔区、密云县、平谷区、延庆县、燕山区。11个区县的优质高中名额分配参照首都功能核心区和城市功能拓展区办法执行。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所有拟参加名额分配计划招生的学生都须参加当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依据考生所报志愿和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单独批次录取,分数相同时,按本市中考中招相关政策执行,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
(二)各区县教委要精心组织、精心实施,结合本区县实际制定名额分配招生工作方案,要向学生及家长广泛宣传相关政策精神。为确保此项工作的公开、规范,各区县须将工作方案、优质高中校的招生计划及分配计划数等相关信息及时公布,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三)为确保这项工作的规范有序,各区县教委要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杜绝各种违规现象的发生。对违反规定的学校,一经核实,将给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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