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教育局合肥中考招生方案政策

更新时间:2023-07-12 07:57:13文/高考志愿库

关于公布《合肥市初中毕业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各市管学校:

《合肥市初中毕业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登记,登记号为HFGS-2015-042,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5月7日


合肥市初中毕业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做好我市初中毕业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初中毕业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招生工作的通知》(皖教办〔2015〕13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精神,积极探索、稳步推进我市初中毕业学业考试(简称“中考”)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简称“中招”)制度改革,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提升教育发展水平,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优化高中阶段教育结构,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稳步发展普通高中教育,促进高中阶段教育协调发展。

二、总体目标

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科学安排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初中毕业生升学率达100%,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98%以上。

三、考试

(一)统一高考状元多少分与分值

1.省统一命题的高考状元多少分与分值

思想品德、语文、数学、英语、历史、物理、化学。科目分值为:语文150分,数学150分,英语150分(其中听力测试30分),思想品德与历史合卷共150分,物理与化学合卷共150分。语文、英语、数学、物理与化学实行闭卷考试。思想品德与历史实行开卷考试,允许携带教科书等相关材料。语文考试允许使用正版《学生字典》。各学科考试均不允许使用计算器。

2.市统一命题的高考状元多少分与分值

体育、理科实验操作。科目分值为:市区体育50分,理科实验操作10分;各县(市)的体育、理科实验操作科目分值由县(市)教育主管部门自行确定。考试由市、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分别组织实施。

英语口语考试。市区英语口语考试5分(不计入总分)。

听力残障学生(500Hz、1000Hz、2000Hz、4000Hz的纯音听力检测结果为每侧耳的平均听力损失都等于或大于40分贝〈HL〉)经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免试英语听力。听力免试考生的英语成绩=考生英语笔试项目成绩×1.25。市区考生须凭残疾人证或市级以上医院证明等向初中毕业学校申请,并填写免试申请表,经学校审查并在校园内公示3个工作日,确定无误后报学籍所在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批,于6月5日前统一报市教育考试院备案。

(二)统一考试时间

6月14日上午8:30-11:00 语文

下午3:00-5:00 物理和化学

6月15日上午8:30-10:30 数学

下午3:00-5:00 思想品德和历史

6月16日上午8:30-10:30 英语

(三)考试成绩呈现方式及运用

统一考试成绩采用分数与等级共同呈现。

省统一命题考试各科目等级:市区分为A+、A、A-、B+、B、B-、C+、C、C-、D+、D、E等12个等级,各等级比例按照A+等级5%、A等级5%、A-等级10%、B+等级10%、B等级10%、B-等级10%、C+等级10%、C等级10%、C-等级10%、D+等级10%、D等级5%、E等级5%划定,其中物理与化学、思想品德与历史分别合并作为一个学科呈现分数、等级。

市区体育、理科实验操作考试分为A、B、C、D等4个等级。体育考试:50-45分为A等级,44-40分为B等级,39-30分为C等级,29-0分为D等级。理科实验操作考试:10-9分为A等级,8-7分为B等级,6-5分为C等级,4-0分为D等级。

体育、理科实验操作考试成绩计入中考总分,普通高中录取最低分数线含体育、理科实验操作考试成绩。

市区英语口语考试成绩不计入总分,作为普通高中总分同分值录取的依据。

生物和地理学科学业结业考试由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安排在八年级下学期课程结束时举行。具体考试内容、分值、命题方式和考试办法由各县(市)区依据《安徽省初中地理、生物学科学业考试纲要》等有关要求确定。

四、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

继续开展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并对初中毕业生进行综合素质终结性评定。具体办法按照《2009年合肥市区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教研〔2009〕115号)执行。在外地就读的我市户籍应届初中毕业生,由学籍所在学校提供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并加盖当地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公章,报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5月20日前,各区教育主管部门上报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

市教学研究室负责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组织实施工作。

五、政策性加分

根据省教育厅皖教办〔2015〕13号文件规定,我市中考政策性加分对象和标准如下:

1.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归侨、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其他侨眷,在本省定居的港澳同胞及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在本省的眷属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

2.台湾籍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3.烈士子女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4.少数民族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

5.援疆和援藏人员子女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6.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军区政治部转发教育部办公厅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皖教秘基〔2013〕57号),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考生,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考生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考生,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考生,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其他军人子女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以上所列举的特定地区和岗位的军人应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平时荣立二等功”,按照在军事训练和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中立功把握。“作战部队”系指担任战备值班任务的师以下战斗部队。

同时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考生,只能享受其中最高的一项,不累计加分。具体申报、审核办法另文印发。

六、组织领导

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合肥市中小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合政办秘〔2015〕67号)精神,合肥市中小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其组成人员如下:

主任:徐静平

副主任:姜昌根 王杰才 安 岚 唐文水 项跃刚毛洪亮

成 员:朱迎友 陆昌云 谢华国 姚健 李磊

沈 昊 费 勇 李卫文 陈良生 刘原徽

市教育考试院负责全市中考中招具体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深化改革,促进教育均衡。各县(市)教育主管部门要根据市确定的总体目标,按照统筹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和公、民办教育的要求,结合实际,深化招生制度改革,认真制定考试和招生方案,发挥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促进作用。合肥市市区省示范高中指标到校生比例为85%,录取最低控制线为所填报的省示范高中统招生录取分数线线下40分。各县(市)省示范高中指标到校生比例不得低于85%,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实行100%的指标分解。按照省教育厅要求,自秋季开学起,各地要取消普通高中“三限”政策,停止招收择校生,原择校生招生计划应调整为统招生计划。6月5日前,各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将中考中招方案分别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职成处和市教育考试院等备案。

(二)多措并举,发展中职教育。各县(市)教育主管部门要打破区域招生界限,着力建立服务考生、方便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的工作机制。各初中学校要积极引导毕业生填报中等职业学校志愿。各中等职业学校可通过开展跨区域的校际合作办学,多方组织生源,扩大招生规模。继续坚持“五个放开”政策,进一步扩大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自主权。鼓励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免试招生;鼓励中等职业学校与企业联合招生、合作办学。

(三)强化监督,规范招生秩序。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初中毕业学校的教学管理。学校不得违反规定提前结束初中毕业年级课程或删减非高考状元多少分课程和内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条件的学生参加中考或让其提前离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按中考成绩给区域、学校、班级、教师和学生排名或公布名次。各地公、民办普通高中不得超计划、超班额招生,不得招收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以下的学生。各招生学校要严格按照《合肥市规范高中阶段招生秩序的规定》(合教〔2012〕100号)等文件要求,自觉净化招生环境,规范招生秩序。公、民办普通高中违规招生等受到省教育厅通报的,一律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是民办学校的,当年年检定为不合格。

(四)加大宣传,提高工作透明度。健全中招公示制度、备案制度和公告制度。各地各校的招生计划、招生政策、招生办法、招生结果和政策执行情况必须在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报市教育考试院备案。认真执行信息系统采集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考生电子档案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信息系统。加强对录取情况的监控和管理,实行阳光招生,切实保证录取结果的真实准确。招生结束后,各县(市)区要分别对录取到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包括录取在当地、到外市及省属中专学校)、没有进入高中阶段学校的人数进行统计,以县为单位汇总报送市教育考试院。

市教育局中考中招咨询电话:62817341(考试院)、63505125(基教处)、63505165(职成处)、63505168(发展处)、63505215(教研室)。投诉电话:63505156(监察室)。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合肥市初中毕业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完成后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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