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一代代“最可爱的人”脱下军装,一批批离开部队,但是党、政府和人民永远不会忘记,*多次强调:“必须做好退役军人管理保障工作。该保障的要保障好,该落实的政策必须落实,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要关爱退役军人,他们为保家卫国作出了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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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残疾军人。残疾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经规定程序和批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按照残疾性质和残疾等级,共享受10级26个标准待遇。
补助标准:从2018年8月1日起
2、“三属”。分别指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根据法定程序,分别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遗属。
部分符合条件的“三属”享受生活补助。补助标准:
从2018年8月1日起,烈属:25440元/人年;因公牺牲军人遗属:21850元/人年;病故军人遗属:20550元/人年。
3、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又称“两参”人员,是指经军委、总部认定的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作战和参加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国家对部分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人员,发放生活困难补贴。
补助标准:
从2018年8月1日起,“两参”人员600元/人月。
4、在乡复员军人。指1954年10月31日国家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军队,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经组织批准复员、未安排工作的人员。(抗美援朝退伍军人属于在乡复员军人的一部分)。
补助标准:
从2018年8月1日起,抗战时期入伍的,1320元/人月;其他时期入伍的,1210元/人月。
5、老烈士子女。老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
补助标准:
从2018年8月1日起,老烈士子女880元/人月。
6、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后入伍,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或者军队体系医院原始病历记载,退伍档案有相应记载),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补助标准:
从2018年8月1日起,带病回乡退伍军人570元/人月。
7、农村籍义务兵。农村籍退役士兵,是指1954年11月1日施行义务兵役制后至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农村籍和城镇无工作且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退役士兵。
补助标准:
从2018年8月1日起,每服役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52.05元/人月。
8、部分复员干部。指的是1993年至2000年期间,军队干部自愿申请,经组织 批准办理复员落户手续,不安置工作的退役人员。
补助标准:
生活困难的部分复员干部,享受我市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110%的生活补助。
9、军人子女教育。是指户籍、学籍均在西安并在西安就读的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以及当年确定退休、转业军人的子女。
学前教育
(1)军人子女入部队幼儿园,按照划区保障的原则,在军区级单位范围内就近免费入园;无隶属关系部队的军人子女,没有条件入本单位幼儿园的,可就近就便入其他部队幼儿园,享受办园单位军人子女待遇;没有条件入部队幼儿园的军人子女,可在父母原户籍或子女本人户籍所在行政区域内就近就便入地方公办幼儿园。
(2)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就便优先入地方公办幼儿园。
(3)适当扩大监护人范围。对不能与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生活,而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经法定程序指定的委托监护人抚养的军人子女,可以享受与由法定监护人抚养的军人子女同等的优待政策。允许军人子女在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受委托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就便优先入教育质量较好的地方公办幼儿园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义务教育
(1)在驻地部队相对较多的地区,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军人子女教育需求,商定教育质量较好的公办小学、初级中学,按计划定点接收驻地部队军人的子女。
(2)驻市区或驻地靠近市区的部队军人的子女,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相对集中的原则,在部队驻地区县范围内,优先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公办中小学就读;驻乡镇部队军人的子女,由军人所在部队师以上单位政治部门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协商,安排到本行政区域教育质量较好的公办中小学就读。
(3)军人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根据军人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意愿,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公办中小学就读。
在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由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证明,可以在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意愿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公办中小学就读。
(4)各区县在学区划分时将现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所在单位、居住地(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能提供有效实际居住证明,如:房产证明、购房协议、宅基地证明、集资房证明、拆迁协议等)或子女户籍地列入学区选择范围。
高中教育
(1)普通高中招生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含中考降分录取政策)按照省教育厅、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印发<陕西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陕政联〔2012〕106号)和省教育厅办公室、省军区政治部《转发教育部办公厅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陕教政办〔2013〕7号)规定执行,适用范围同本办法的军人子女。
(2)军转安置的随迁子女选报定向生志愿,不受学籍和就读时间年限限制,但须提供相关证明。
(3)军人子女入公办高中学校,免交国家和地方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在高中学习期间免交学杂费,并酌情给子生活补助。
10、现役军人随军家属。是指驻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部队(含武警),符合随军条件并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已办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就业安置方式
(1)计划安置。随军前是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家属,由市人社局会同市编办负责在编制内制定安置计划。各级各部门根据安置计划依照相关规定办理调动、转任等手续。
(2)市场化安置
第一,双向选择就业。国有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要积极安排随军家属就业,按不低于新招录职工1.5%的比例明确安置计划。国资监管部门负责收集适合随军家属就业的空岗信息,随军家属根据个人意向选择就业岗位,双方实行双向选择。
第二,推荐协助就业。对有意愿参加企业招工或有技术专长并有意进入对口企业工作的随军家属,人社部门所属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为其提供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通过组织专场招聘会、个别推荐、协助指导、市场调剂等方式促进其就业。
第三,纳入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各地在安置公益性岗位时,可结合实际将通过市场无法就业并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要求的驻地部队随军家属安置到公益性岗位。
各地在招聘社区工作者时,可结合实际定向招聘一定比例的驻地部队随军家属,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四,竞聘编制外聘用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在招聘编制外聘用人员时,除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外,均应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外用工计划内,通过定向考核、双向选择,优先招聘随军家属。
(3)自主创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随军家属自主创业。随军家属新开办或领办的企业,由本人申请,核发营业执照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初审,经市、区县军属安置办审核确认后,有关部门要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军区关于批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司令部省军区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14〕26号)和相关创业政策要求不折不扣落实优惠政策。
(4)自行就业。随军家属和配偶所在部队可自行联系就业单位。用人单位同意接收的,由接收单位报市军属安置办备案后,按相关规定办理安置手续。
如当年需安置人数超过安置计划数时,由西安警备区政治工作处根据随军家属配偶的职务、服役年限等情况综合排序,采取分期、分批的方式于2年内完成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