浠水县新兵征集条件和优抚政策

更新时间:2023-07-11 17:32:58文/高考志愿库

征集条件及办法

一、征集对象和范围。征集的主体对象为具有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优先征集学历高的青年和应届毕业生,特别是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的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征集的女青年,为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和全日制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正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学的学生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尽量征集2015届高职(专科)毕业生和入校的学生。

二、征集年龄。男青年为12月31日前年满18至20周岁,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青年可放宽到21周岁,普通高校在校生可放宽到22周岁,高职(专科)毕业生可放宽到23周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周岁。女青年为年满18至19周岁,普通高校在校生可放宽到20周岁,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放宽到22周岁。根据本人自愿,可征集年满17周岁的高中应届毕业生。

三、征集条件。政治条件,根据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4年公布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体格条件,按照国防部2003年公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四、征集时间和办法。适龄青年须在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报名应征,经政治审查、体格检查合格并符合其他征集条件的,由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征兵工作从11月1日开始征集,12月10日开始起运新兵,12月31日前运送完毕。

有关优抚政策

一、服役期间有关政策

1、义务兵、士官津贴待遇。第一年列兵期间,津贴500元/月;第二年上等兵期间,津贴600元/月;两年后若选为士官,下士(3-5年兵)津贴2300元/月,中士(6-8年兵)津贴3200元/月,上士(8-12年兵)津贴3800元/月,四级军士长(12-16年兵)津贴4600元/月。

2、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农村义务兵家庭的优待金标准,按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70%确定;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按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5%确定。

3、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对应征入伍符合条件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每年6000元进行补偿或代偿;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进行补偿和代偿,本科毕业生最高可获得24000元学费返还。

4、战士报考军校。义务兵服现役满1年,士官服现役满2年、不超过3年,且在本军级单位工作满半年,可以报考军校。士兵考生应当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政治条件和体格检查标准,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同等学历,年龄不超过22周岁,其中入伍前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毕业生的,或者是少数民族的,年龄可以放宽1周岁。

5、专升本。从起军队组织大专毕业生士兵报考本科层次考试,经院校两年学习培养合格后分配部队担任军官职务。招生对象及条件为: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招生办公室统一录取、取得全日制大学专科学历且学籍信息在教育部高校学生信息数据中心注册的;年龄不超过24周岁,少数民族士兵、符合专升本报考条件的大专毕业生士兵,年龄可放宽1岁;被评为优秀士兵或受到旅、团(含)级以上单位表彰或担任班长、副班长职务。

6、大学毕业生士兵直接提干。大学毕业生士兵符合以下条件可直接提拔为军官: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全日制毕业生;中国共产党党员或入党积极分子;入伍满1年半以上(服役期间取得学历和学位的应当入伍2年以上),且在推荐的旅(团)级单位工作半年以上;现实表现好,被评为优秀士兵或被旅(团)级以上单位评为先进含人;三本毕业的还应担任班长或副班长,或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或被旅(团)以上单位评为军事训练标兵;本科毕业的年龄不超过26周岁,研究生毕业的不超过29周岁;政治、身体和心理条件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标准。

二、退伍后有关政策

1、一次性退役金和经济补助。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所在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各兵种、地域有一定差异,一般为义务兵(满2年退伍)约1.3万元;下士(满5年退伍)约6万元;中士(满8年退伍)约1 0万元;上士(满12年退伍)约1 8万元。四级军士长(满16年退伍)约28万元。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2、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是烈士子女的。

3、退役士兵免费培训。退役士兵根据自身条件,自愿申请,自选专业,免费参加定点教育培训机构主办的各类职业教育和培训,并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

三、其他优惠政策

1、择业优惠。义务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服役期视同为工作年限。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

2、考学升学优惠。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时,优先录取;退役后三年内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

3、学费减免。在校大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已交学杂费的剩余部分,根据本人自愿原则,由学校退还本人或由学校负责管理。退出现役后复学,其家庭经济困难的,由学校酌情减免学费;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对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复学后按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一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

4、退役后复学。对原就读学校撤销的,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入同等学历相关专业高等学校复学;原所学专业撤销的,由学校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复学;对专科升本科、本科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请转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以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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