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区兵役登记工作从6月1日开始至6月30日结束。现将兵役登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兵役登记对象凡具有本区常住户籍的适龄男性公民和在本区行政区域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适龄男性公民都应进行兵役登记和核验。二、兵役登记年龄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均应在6月30日以前,按照区兵役机关的通知,持本人身份证、学历证明到规定的兵役登记站登记。12月31日以前,年满19岁至22岁已经过兵役登记的适龄男性公民,应当在6月30日以前,按照乡、镇、街道的安排,持《北京市公民兵役证》到规定的兵役登记站进行核验。年满19岁至22岁没有进行兵役登记的男性公民应当进行补登。适龄男性公民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兵役登记站进行登记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代为登记或核验。三、兵役登记方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具有本市户籍的非农业在职职工,由本单位组织到单位所在地的兵役登记站进行登记、核验;其他适龄男性公民应到户籍所在地的兵役登记站参加兵役登记、核验。四、 兵役登记及兵役证办理时间乡、镇、街道兵役登记站于6月1日开始进行登记、核验,6月30日登记、结束;兵役证以乡、镇、街道为单位于7月30日前到区征兵办公室集中办理,逾期不予承办。五、征兵登记责任根据《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规定,应该服兵役的公民如果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由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由区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年优待金标准1至3倍的罚款。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有不按规定组织适龄公民进行登记、阻挠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或隐瞒适龄男性公民人数等行为之一的,由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处以年优待金标准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特此公告 平谷区人民政府征兵办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