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时,优先录取;退役后三年内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退役大学生士兵服现役期间,视为基层工作经历。(4)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对应征入伍的高校高考志愿库,由中央财政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并将往届毕业生、被高校录取的高中毕业生纳入补偿范围。
市优惠政策。(1)将履行兵役义务列入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招聘的基本资格审查范围。7月起,我市各级在招考公务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将履行兵役义务情况作为报考资格的基本条件,相关单位查验《兵役登记证》上兵役机关结论。对符合国家规定征集年龄的报考人员,不能出具《兵役登记证》或《兵役登记证》上注明有“拒服兵役义务”的,取消其报考资格,2年内不得参加全市各级公务员考试和事业单位招聘。(2)2014起,市、县两级每年从事业单位招录员额中拿出8%以上指标(不含转业士官事业单位安置计划),定向用于招录从我区入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退役士兵,按照考试考核分数从高到低依次选择确定就业单位。(3)鼓励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公务员招考、政法干警招录。在每次全省招考招录前,市有关职能部门及时向上级申报,从全市公务员招考、政法干警招录员额中分别拿出10%的比例,定向招录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经省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4)报考事业单位的适龄青年,笔试结束后凭《预征入伍通知书》给予笔试加分奖励。报考市直单位的笔试加5分,报考县区、乡镇事业单位的笔试加10分。下半年报考的,按相同方法和标准给予加分奖励,列入翌年征集对象。(5)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产占主导的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要拿出招录员额5%的比例在退役大学生士兵中公开竞争和择优招录。(6)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的,给予笔试加分奖励。报考市直单位的笔试加5分,报考县区、乡镇事业单位的笔试加1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报考市直单位的笔试再加1分,报考县区、乡镇事业单位的笔试再加2分。(7)已在事业单位参加工作的大学生应征入伍后,保留工作岗位和有关工资待遇,服役年限计入工龄,退役后回原单位工作。服役期间晋升中级工以下技术等级的直接晋升,晋升初级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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