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安全管理的要求,我单位保证做到以下五点:
一、不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以下内容的信息:
1.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 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10. 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11.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二、若发现网站所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上述第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对网站所传输的信息内容难以辨别的,应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发布。
三、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四、建立和健全法人代表、总经理或行政负责人信息安全责任制,严格对信息发布的审查和监督。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做到信息安全责任到人。
五、自觉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管理,积极配合管理部门的管理工作。若有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愿意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责 任 单 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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