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办中心学校,市直中小学:
根据《20xx年襄阳市“拒绝毒品、拥抱健康”禁毒宣传月活动方案》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毒品预防教育工作,引导广大青少年学生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努力减少毒品侵害,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20xx年禁毒宣传月活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拒绝毒品,拥抱健康
二、活动内容
(一)落实毒品预防教育课堂教学。各学校要按照《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要求,按照毒品预防教育各学段目标要求,每学期从健康教育课时中确定一个课时作为毒品预防教育专用课时,做到毒品预防教育有课时、有教师、有教材、有教案、有考核。实施毒品预防教育要以“预防教育”为原则,以课堂教学引领为主、课外实践教育为辅,充分结合学生的年龄特点和认知水平,扎实推进学校毒品预防教育。原则上学校毒品预防教育课时安排在每年六月、十二月的第二周。
(二)开展毒品预防教育系列实践活动。各学校要在“6?26”国际禁毒日前,组织学生开展系列教育实践活动。要充分利用学校各种宣传资源,广泛开展毒品预防宣传教育活动。
1、开展一次毒品预防知识集中教育活动。以“国旗下讲话”、“禁毒法制讲座”、“禁毒宣传展板”等多种形式,组织学生学习毒品预防知识,增强学生对毒品危害性的认识,提高学生识毒、拒毒意识。活动具体形式可以结合各地各校实际予以调整和拓展。
2、开展一次毒品预防教育主题班队会。以班级为单位,围绕主题,精心准备,引导学生认知毒品危害,教育学生珍爱生命,远离毒品,积极争做无毒新一代。
3、举办一期毒品预防知识主题宣传板报。以学校固定健康教育宣传栏为阵地,举办一期毒品预防教育知识宣传板报。
三、有关要求
(一)各校要切实增强开展毒品预防教育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加强活动组织,明确活动主题,突出活动实效,深入推进学校毒品预防教育工作。
(二)各校要围绕活动内容安排,紧密结合当前工作重点和学校实际,明确专门机构及人员,精心组织策划,丰富活动载体,做到全员覆盖全员参与,达到“教育一个孩子,带动一个家庭,影响整个社会”的良好效果。
(三)各乡镇办中心学校,市直中小学务必于6月29日前将本地本校开展20xx年禁毒宣传月活动的方案、总结、图片、活动情况统计表等资料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联系人:刘闯,邮箱:714288339@qq.com。
老河口市教育局
20xx年6月17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为积极面对当前我市禁毒工作面临的严竣形势,有效解决毒品问题,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禁毒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禁毒工作,进一步增强禁毒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充分认识毒品问题的严重危害。毒品问题已成为当今世界与恐怖主义、艾滋病并列的三大公害。近年来,我市禁毒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毒情形势仍然比较严峻,不仅吸毒人员不断增多,在册传统吸毒人员已达5599人,而且已形成传统毒品、合成毒品交叉滥用和城区、农村交织扩散的局面,涉毒与涉黑、涉恶、涉枪、洗钱犯罪相联系,对社会治安构成严重威胁。
(二)认真分析禁毒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当前,国际毒潮泛滥,特别是“金三角”地区的毒情有所反弹,向我国渗透加剧。我市周边地区如云南、广东、广西等毒品问题比较严重,毒品犯罪正加紧向我市渗透,东南沿海地区制贩冰毒、“K粉”等问题正向我市蔓延,禁毒工作的外部压力加大。在传统毒品有所控制的情况下,冰毒、“麻古”、“K粉”等合成毒品在我市发展蔓延加快,全市禁毒工作形势严峻。
(三)深刻认识禁毒斗争的长期性和艰巨性。毒品供应和消费市场的特性,决定了毒品问题的反复性。当前,毒品犯罪的智能化、集团化、武装化趋势更加明显,方式更加隐蔽,跨地区外流贩毒日益猖獗,打击毒品犯罪难度加大;毒品吸食人员的多样性和流动性以及毒品本身具有的顽固性和反复性,对吸食人员的管控和戒毒工作面临着很大困难。各级各部门要从服务“两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禁毒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和极端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禁毒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深入推进禁毒宣传教育,进一步营造全民禁毒浓厚氛围
(一)坚持禁毒宣传教育日常化。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禁毒委、中宣部等18个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化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力营造全民禁毒的浓厚氛围。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以“6.26”国际禁毒日为重点,因地制宜地开展各类经常性的禁毒宣传教育活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开辟禁毒工作专题专栏;教育部门要组织开展中小学生禁毒知识竞赛等活动;文化部门要编排禁毒文艺节目,在休闲、娱乐、文体场所组织开展禁毒文艺表演和禁毒知识宣传;司法行政部门要深入开展以《禁毒法》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活动;工、青、妇等群团组织要广泛开展“拒绝毒品零计划”、“不让毒品进我家”等宣传活动。
(二)丰富禁毒宣传教育形式。各有关部门要针对不同文化层次、不同年龄阶段的人民群众,丰富禁毒宣传教育的形式,制作多样化、生动化的禁毒宣传资料,充分挖掘和利用吸食合成毒品的典型案例,真正让群众认识到毒品的危害性。
(三)加快禁毒教育基地建设。要认真按照湖南省禁毒委《市州禁毒教育基地标准》和《县市区禁毒教育基地验收标准》等文件要求,抓好禁毒教育基地建设。市级(北湖、苏仙与市级合建)禁毒教育基地应按一级标准建设,各县市均要按达标验收要求建设禁毒教育基地,着力搭建我市禁毒预防教育新的平台。
三、深入推进禁毒执法工作,进一步形成禁毒严打高压态势
(一)将破大案与打零包相结合。既要通过“查一个、带一串、断毒源、擒毒枭”的措施,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加大大案、要案侦破力度,又要全警动员全力打击零包贩毒犯罪。各县市区公安部门要将市城区派出所、县城中心派出所和毒情严重的农村派出所侦破毒品刑事案件的目标纳入年度考评。
(二)将分类指导与加强协调相结合。市级禁毒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禁毒部门及基层办案单位侦办毒品案件的业务指导,协调好跨区域、跨市毒品案件的侦破,建立大要毒品案件报备制度。要完善法院、检察、公安机关联席会议制度和重特大案件适时介入制度,加快办理毒品案件进程,提高办案质量,保证快速、稳准狠打击毒品犯罪。
(三)开展治理特殊群体贩毒问题专项行动。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卫生等部门要建立治理以危重病人、艾滋病人、残疾人等为主要成份的特殊人群贩毒问题合作机制;以“羁押收治”和“盯死看牢”为主要手段,探索推广治理特殊群体贩毒的模式和经验;依托一所市级医院在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内设立特殊人群监区负责羁押涉毒特殊人群,解决特殊群体贩毒人员羁押执行难问题。
(四)加大涉毒娱乐场所的治理力度。公安、工商、文化、宣传、广电等部门要加强对娱乐休闲等公共场所的禁毒管理,依法整治涉毒公共场所,处罚涉毒人员,深挖合成毒品来源。要签订禁毒工作责任状,加强对业主和从业人员的培训,督促场所建立巡查制度,对涉毒娱乐场所,发现一家整治一家,坚决查处到位。
四、深入推进禁吸戒毒工作,进一步夯实社会禁毒基层基础
(一)深入开展“无毒”创建活动。各县市区要紧密结合创建“文明社区”、“不让毒品进我家”等活动,把创建责任落实到社区、街道、村,落实到家庭,推动“无毒社区”、“无毒村”创建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落实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措施。各县市区要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市中心城区每个社区都应建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配备至少1名专(兼)职人员专门从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各县市吸毒人员达20名以上的乡镇要设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明确专职人员开展日常工作。各县市区财政要根据参加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数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
(三)强化收戒收治工作。要按要求配足配齐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监管民警、相关医疗设备,足额安排看守所在押人员伙食费、医疗卫生费。要以市劳教所为基础,建设“苏新强制隔离戒毒所”,按照“满足基本条件、严格控制成本”的要求,完善好配套基础设施,尽快投入收戒收治。资兴、永兴、桂阳等在册吸毒人员500人以上的县市,要在2年内建设好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并投入使用。强制隔离戒毒经费由市和县市区分摊。
(四)重点加大对社会面涉毒人员的管控力度。要按照对涉毒人员全员管控要求,结合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切实落实社会帮教、药物维持治疗等举措,确保对社会面上涉毒人员管控到位,并将相关管控信息及时录入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系统。
五、深入推进禁毒机制建设,进一步强化对禁毒工作的保障
(一)充实禁毒工作力量。要加强市、县两级禁毒办事机构建设,成立“社会化禁毒办公室”。加紧筹备郴州市禁毒协会建设,动员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参与禁毒斗争、禁毒宣传、禁毒管理。
(二)建设郴州毒品查缉站。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函〔2010〕20号和省公安厅湘公〔2010〕72号精神,按标准加快建设郴州毒品查缉站,尽快启动毒品查缉工作机制。同时,交通、邮政、公安、海关等部门要重点加强对出租车、长途客运、邮政、快递、物流等行业的教育和管理,不断完善我市堵源截流机制,切断毒品进郴通道,萎缩毒品供给市场。
(三)加强禁毒工作经费保障。各级财政要将禁毒工作所需经费依法纳入年度预算,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断提高经费保障水平。
(四)全面落实禁毒工作责任制。要进一步明确各级各有关部门的禁毒工作职责,对禁毒工作严格考核管理,兑现奖惩措施,推动禁毒工作领导责任制和成员单位责任制的全面落实。要提高禁毒工作考评在社会治安综合考评中的分值,对整治毒品问题不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县市区,实行综合治理工作“一票否决”。
(五)强化督促检查。各级禁毒委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督促、指导力度,着力提高协调能力,坚持做到部署到位、督导到位、落实到位,有效保障各项工作切实落到实处。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xx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