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再减9死刑罪名专家:非暴力犯罪死刑应废除
继刑法修正案(八)减少13个死刑罪名、保留55个死刑罪名之后,历经三次审议、于8月29日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再减少9个死刑罪名。
“在执行少杀、慎杀、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的死刑政策方面,刑法修正案(九)又迈出坚实一步。”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对刑法修正案(九)减少死刑罪名非常认同。
应进一步取消非暴力犯罪死刑
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9个死刑罪名。
1998年10月5日,我国签署《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对死刑的适用范围作了严格限制,只有“最严重的犯罪”才可以判处死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解释称,死刑要跟剥夺他人生命的暴力犯罪有关。有学者考证过,实践中最常用死刑的,分别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和毒品犯罪,而一些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少之又少。
“进一步削减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逐步将死刑只适用于那些侵犯公民、社会和国家重大利益的极其严重的犯罪,是慎用死刑政策内涵所决定的。即便是危害最严重的非暴力犯罪,也应基本归诸于不可杀、不宜杀之列,这才是少杀、慎杀刑事政策的真正体现。”赵秉志指出,慎杀少杀、可杀可不杀的坚决不杀、防止错杀是我国对待死刑的一贯立场。当然,受现实国情民意所影响,贪污罪、受贿罪和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犯罪等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现阶段尚不宜贸然废止,但也应显著提高其死刑的适用标准,以严格限制与减少死刑之适用,并根据社会发展状况作持续深入努力,力争在2020年左右我国实现小康社会目标时能废止这部分犯罪的死刑。
“我国对死刑的观念也在逐渐发生变化,对死刑有了更直观的理解,也接受了死刑存在负面问题的观点。相比其他国家的刑法,我国一些罪名被规定为死刑确实过重。”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指出,比如非暴力犯罪没有剥夺他人生命,但我国将其列入死刑。应罚当其罪,否则从公平上讲确实不合理。从预防上讲,没有证据证明,一类犯罪适用死刑对预防和减少此类犯罪有明显效果。比如法国在1980年废除死刑,废除死刑前后,犯罪变化波动并不明显;前苏联冻结死刑,冻结前后犯罪变化波动也不明显。我国的贪污罪最高可处死刑,但是每年还是有很多贪污犯被定罪量刑。可以说,实践证明,死刑并不能阻挡犯罪的发生,没有证据证明死刑对犯罪预防有明显效果。
老年人免死年龄应再放宽一些
2012年年初,出生于1940年3月的王伦业贩运4公斤毒品,因当时不满75周岁,在一审、二审判决时均被法院判处死刑。后因在死刑复核阶段其年满75岁,被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改判为无期徒刑。被称为我国75岁死刑复核第一案。
赵秉志对此案十分关注,并指出此案具有参考意义。刑法修正案(八)中对此作了相关调整,也就是说不管犯罪时年龄多大,审判时已满75周岁,均不判处这些人死刑。出于我们传统和现代文明的考虑,给老年人一种人道关怀,只要不是特别严重的犯罪,给他们死刑之外的应有惩罚,已经足以罚当其罪。
“但应当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九)对上次修正案中所创设的老年人免死制度并未进一步修改完善。目前的老年人免死制度不够彻底,而且75岁的年龄规定也过高。”赵秉志强调,立法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希望未来死刑改革能够对这些方面加以补充完善。
完全废止死刑需经历漫长过程
“刑法修正案(九)再减少9个死刑罪名。但这仍然不够,我国目前还保留死刑的罪名有46个,而且死刑还包括了非暴力犯罪,显而易见是不太合理的,与国际死刑评价体系还有较大出入。”阮齐林说。
阮齐林指出,欧盟的价值理念是死刑本身就是一种不人道的刑罚,不应该适用于惩罚人类的方式,因此将死刑废除的同时还设置了一个限制条件,如果加入欧盟则必须无死刑。
“保留死刑的国家死刑的适用范围也很窄,仅限于暴力致命或毒品犯罪,并且实际执行的很少。比如美国是保留死刑的国家,一年判处死刑不到100人,审判程序十分漫长。日本一年真正执行死刑的数量几乎不超过10人。”阮齐林说。
据统计,在联合国现有的193个成员国中,已有近150个国家取消或者不再适用死刑。只有不到三分之一的国家保留死刑。
“因为死刑制度问题,我国在司法合作上也曾出现障碍,比如引渡。部分国家拒绝将犯人引渡给有死刑的国家,有死刑的国家必须承诺不判死刑才可以进行引渡。而若我国未经审判直接答应不判死刑,也十分不妥。”阮齐林称,当然,要完全废止死刑同样也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
刑法修正案(九)强化未成年人权益保障
虐童行为入罪和取消嫖宿幼女罪等,都是充分反映民意的体现,刑法修正案(九)无疑是一部强化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九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此之前,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的行为,现行刑法并没有作为犯罪表现形式之一予以规定。即除第二百六十条针对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规定了虐待罪,第二百四十八条对被监管人规定了虐待被监管人罪以外,如需对虐待家庭成员以外的被监护、看护对象专门治罪,一直存在着刑事立法上的空白,现实中即使发生了类似行为,并且确实需要运用刑事法律调整时,也多以“寻衅滋事”定罪处罚。这样一来,不仅不利于对此类行为的有效打击,更不利于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合法权益的切实保护。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九条规定,此次所增设的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主体,主要是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学校(含幼儿园等育婴机构)、养老院、医院、福利院等单位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且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事实上,包括发生在幼儿园里的虐童行为在内,该罪的客观行为通常表现为殴打或者体罚等,行为性质显然更符合故意伤害犯罪,因此,如果造成被监护、看护的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应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众所周知,刑法修正案(九)在交付表决之前广泛征求了方方面面的意见,而且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几经审议才获得通过,这充分说明了当今立法工作更趋开明、成熟和理性,刑法修正案(九)堪称民主立法的好样本。比如虐童行为入罪和取消嫖宿幼女罪等,都是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体现,刑法修正案(九)无疑是强化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良法。
刑九11月1日正式施行,微信、微博造谣最高获刑七年
自今年11月1日起,在微信、微博等社交平台传播虚假消息,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将被处以7年有期徒刑。
即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在现行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中增加了规定:编造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前,针对散布谣言等行为,在2006年3月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中有明确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微信、微博等网络社交平台虚假信息屡见不鲜的情况下,2013年9月,两高公布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天津市律师协会律师黄蕊表示,由于网络已经成为被广泛应用的信息传播介质,法律条文能有效地规范人们的行为,并在司法解释中说明具体量化的入罪标准。将刑罚设置在三至七年,也体现了刑法量刑的罪行均衡原则,做到罚当其罪。也是向人们实时地敲响法律的警钟,不可放任自己的行为。
“这一规定将有利于净化网络空间,对恶意造谣者形成威慑,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新浪微博社区管理中心运营经理尹雪赓说,在以往因谣言获刑的判例中,使用的大多是“非法经营罪”“扰乱公共秩序罪”等罪名,并没有特别针对网络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的法条,此次调整,一方面让相关判决更有依据,另一方面也可减少判决上的争议。
同时,尹雪赓提醒网民,在遇到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等敏感信息时,可以通过相关部门或媒体的官方微博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