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推广应用“金税三期”?
“金税三期”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的重要基础,对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全国税收信息化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统一的需要。
二是规范的需要。
三是共享的需要。
四是提升的需要。
变动一
关于申报次数:与原网税系统相比,所有申报表不再支持同属期多次申报功能,同一属期只能进行单次申报。
如发生申报错误需要重新申报的,需先作废申报表,再重新申报。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已完成扣款的申报表,不能作废。
变动二
关于税款扣缴:新系统不再提供税款批扣功能(预约扣款功能也取消),所有的税款扣缴均由纳税人主动发起,否则会产生滞纳金。
变动三
关于减免税:所有的减免税项目,申报的时候必须进行选择,才可以享受减免。
备案类在涉税文书中登记备案后即可生效,审批减免类的需要网上先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生效。
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资质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在政策存续期间可一直享受,无须重复报送。
变动四
关于社会保险费:从《金税三期》上线运行开始,除灵活就业人员和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外,对其他缴费单位不得再采用转申报方式(浙地税。职工代扣代缴部分和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可采用按社保部门发送的应征数确认申报的方式,其他用人单位(单位缴费部分)实行自行申报。《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申报管理的函》规便函〔2016〕9号)
《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十六条“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10日前按照有关规定自行计算应缴费额,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其中,城镇个体劳动者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并缴费。”本办法所称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依法自行参保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变动五
关于申报表:所有申报表都已经实行明细申报,申报表的种类和数量都有所增加。
水利建设基金、工会经费在《通用申报表(税及附征税费)》中申报;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申报期改为半年一次,从价的在6月、12月申报期进行纳税申报(非所属期),如从租的按收到租金所属月份申报,申报前需先录入税源信息采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