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抵扣的专用发票是否需要认证?
问题:不需要抵扣的专用发票是否要进行认证?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用于简易计税、职工福利、免税收入等的进项发票,其进项税金不能抵扣。
企业用于上述项目发生的支出,取得专用发票后,是否应该进行认证?
财税法规的相关规定
在财会(2016)22号文《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这一文件出台前,相关的财税文件确实没有对于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是否需要认证的明确规定,能够查到的相关文件也只是规定:企业将不允许抵扣项目取得的专用发票认证抵扣后,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但财会(2016)22号文《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出台后,特别是2017年1月26日,财政部公布《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后,该问题有了明确规定。
《解读》指出:一、关于待认证进项税额的结转
根据《规定》第二(一)2项,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根据有关“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及“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先转入“进项税额”专栏,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转出时,记入“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此文件一出,关于不需要抵扣的专用发票是否需要认证有了明确答案:企业只取得了专用发票,需要先进行认证,然后进行转出。
北京国税局对于建筑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也做了以下规定:
5月1日后,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先行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后期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建筑工程项目的工程材料实际投入使用的数量和金额,在当期做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