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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7-11 01:56:42文/高考志愿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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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功能

就业平台

"学信就业"平台(校园招聘GPS)是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为用人单位招聘大学毕业生(含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人才频道和学信就业的基础上,全新开发的由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共同参与的校园招聘网络平台。

它针对不同类型的用户需求,提供分层次、模块化差异服务;

平台独具创新的校园招聘三步骤服务,从学科专业角度,科学指导用人单位筛选目标高校(校园招聘招聘导航功能),并通过定向招聘通道(校园招聘招聘定位功能),将招聘信息迅速、有效地传递到目标高校的毕业生,实现单点发布、定向匹配招聘的智能效果,从而构建起畅通的全国网络校园招聘一体化服务体系。

"学信就业"平台既是教育部、各省教育厅和高校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平台,也是面向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平台,还是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毕业生就业工作电子政务平台。

它依托全国高校招生信息资源和学籍学历信息资源,为用人单位提供科学、权威的信息服务,除独具特色的校园招聘服务外,还提供学历查询、简历管理、短信等功能。

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教育部直属的事业单位,是从事高校学生信息咨询和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专业机构。

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于2002年注册并开通,由中心主办、中心成立的学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承办。

"学信网"是教育部指定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查询唯一网站;

是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咨询周活动指定网站;

是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网上报名指定网站;

也是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的电子政务平台;

2006年跻身中国教育类网站排名第一。

管理平台

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是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工作的政务平台。

该平台将高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和毕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等功能结合在一起,实现高校学生全程网络化管理。

学籍学历信息同时面向学生和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平台用户包括高校、省级、教育部三级学籍学历管理部门,每级包含研究生、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教育四种类型的管理用户。

数据库资源

中心受教育部委托,建立了全国高等教育学籍学历信息数据仓库。

截至2012年初,数据仓库累积各类数据总量已超过6亿,且仍在不断增长中。

其中包括:

学历真伪

套号学历

套号学历"套号学历"就是找一个跟你同名同姓的毕业生,克隆一模一样的毕业证、学位证。

2013年1月初,网上出现一批打着办理"套号学历"的贩子,称可办理"克隆学历",不仅是全国统一招生录取的正规学历,而且还能通过教育部指定的"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

贩子们表示,由于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存在致命的漏洞,才给了他们这些人可乘之机。

"承接全国学生信息网上可查询的各类学历套号,费用2000元,与真学历相同。"

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站工作人员证实,2001年以前,中国所有高等院校毕业生的信息都没有在网上公布,现有"学信网"上的这部分信息,都是后来补加到网上的,"之前的信息本就不全,造成2001年之前的毕业生身份证信息和个人照片均缺失,现在即使想加也加不上了。"

学信网的工作人员称,学籍的相关信息在他们的数据库中是保密的,不清楚学历贩子是如何查询到的,"数据库里面虽然有,但我们绝对不会对外提供查询方法。"

这名人员介绍,1994年到2000年已是统一印制学历证书,已有防伪手段,"证书的纸透光看有水印,纸张上的油墨,用紫光灯照有荧光反应。

证书的边框,看起来像条线,但放大看之后,是由缩微字母组成"。

对于2001年以前的学历,建议单位人力资源部门通过"学信网"查询后,最好再对证书进行防伪辨别。

在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入刑最高判7年

《刑法修正案(九)》获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11月1日起施行。在高考、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等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属于犯罪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提供作弊器材,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也要按上述规定处罚。替考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九)》还加重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处罚力度。

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也要受到处罚。

此外,一些高科技作弊团伙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也属于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摘录)

(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十七、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二、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修改为:“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四、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十、将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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