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篇
申请人:陈xx、女、xxxx年8月生、汉族、小学文化、长荣纺织有限公司工人、现住xx市胜泽镇南麻工业区88号华毅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蒋xx、男、25岁、华毅机械有限公司工人、电话:139xxxxxxxx
被申请人:长荣纺织有限公司
地址:xx市胜泽镇南麻工业区88号华毅机械有限公司内
法人代表:许xx 职务:董事长
请求事项:
1、 确认申请人解除与被申请人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2、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xxx8年6月的半月工资700元,并支付经济补偿1400元
3、 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培训费1300元
4、 被申请人补交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5、 被申请人支付超过一个月未与申请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3月的工资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从xxx7年7月到现在xxx8年6月,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近一年,但被申请人到目前为止未依法为申请人交纳任何社会保险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故xxx8年6月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遭到拒绝。
申请人现于xxx8年6月18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被拒后,不在到被申请人处上班。但6月份的半月工资未领。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xxx8年6月的半月工资600元,并支付经济补偿1400元
申请人在xxx7年7月进厂时,被被申请人要求交1300元培训费(有培训费收据为证)。 依据劳部发[1995]346号《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 》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非法向劳动者收取费用,把缴费作为录用的前提条件,其名目有集资、风险基金、培训费、抵押金、保证金等。这种在录用职工中非法收费的行为必须予以纠正;依据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故要求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培训费1300元,但是被被申请人拒绝,至今仍未退还。
被申请人到目前为止未依法为申请人交纳任何社会保险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被申请人应该给申请人社会保险费。故要求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依法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第一份合同已于xxx8年1月到期。后申请人继续在被申请人处上班,但是第二合同在xxx8年6月才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所以被申请人应该支付超过一个月未与申请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3月的工资,合计4xxx元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第(二)、(三)、(四)、(五)项 、第二十八条规定,特向你会申请仲裁。
此致
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陈xx
2篇
申请人:XXX,男,汉族,1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X市XXX区XXX路XXX号。联系电话:XXXXXX。
被申请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X路XXX号。电话: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XXX
请求事项:
一、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200元(月平均工资2600元*2)。
3篇
申诉人:xx,男,汉族,x年7月19日出生,
身份证号:
住住址:
通讯方式:
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
被诉人:xx劳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单位)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
通讯方式:
被诉人:xx工程有限公司(用工单位)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
电话:
申请事项 :
1、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9级工伤伤残补偿金合计人民币52362元。
2、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将来必然会发生的后续治疗费7000元(司法鉴定书确认)
3、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在医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2520元。
3、请求裁决被诉人补交申诉人于x年2月26日开始参保至今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4、请求裁决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因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即11月的工资赔偿共计22000元的赔偿。
5、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给申诉人经济补偿5000元(解除劳动合同时每满一年工龄支付一个月工资给劳动者,不足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予以补充)。
6、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x年2月致x年11月的加班工资24000元
事实与理由:
x年2月xx应聘到四川XX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职位为电焊工,月基本工资为2000元,公司承诺一个月后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入职后公司以种种借口拖延劳动合同的签订,也没有为其购买职工基本社保。x年3月凯被四川XX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到四川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工地上工作,x年11月14日在工作过程中从高约4米处跌落致左足受伤,送成都第一骨科医院被确诊为“左足跟骨粉碎性骨折”,后被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x年6月8日被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成劳鉴字[x]2457号)评定为工伤伤残9级。x年5月3日经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认“被鉴定人X凯后续医疗费用还需人民币7000元”。根据以下法律法规被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的规定被诉人应当支付给申诉人52362元的工伤伤残补助金(其中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8个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个月)。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定书面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应向劳动者支付本人工资标准2倍的工资,申诉人依法应当获得22000元的赔偿(即11月的工资赔偿)。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申诉人应当获得两个半的工资补偿共计5000元。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恳请仲裁委员会依法支持申诉人的主张。
此 致
xx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x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