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尊敬的领导:
我叫杨光荣,现年56岁,20XX年因经济问题于20XX年9月23日收到贵院判决书。由于我长期患有重度睡眠呼吸暂停综合症,曾于20XX年在北京协和医院就诊,由当时睡眠呼吸专家黄席珍教授确诊,呼吸暂停最长时间达两分多钟,要求每天配带呼吸机睡觉(在纪委和检察院审查期间每天均带呼吸机睡觉),如不使用呼吸机,可致心肺等器官引发并发症,或缺氧导致窒息死亡。10多年来,我已用坏两台呼吸机,每晚还要求家属陪护,以防出现意外。20XX年元月至20XX年元月每年经泰兴市人民法院组织司法鉴定,仍为重度睡眠呼吸暂停症,存在猝死的风险,被批准监外执行。这次仍请求贵院批准准予监外执行,不胜感谢!
申请人:杨光荣
20XX年8月20日
篇二
申请人:曾庆鸿,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事项:
为六监区吴某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事实与理由:
罪犯吴某于20XX年2月因犯抢劫罪被赣州市兴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现在贵狱服刑。20XX年7月,吴某因患胸膜炎积水疾病被送至南昌新康医院治疗,住院两个多月。近期,吴某的病情加重,同时存在呼吸困难,在贵狱医院治疗久治不愈、病情反复。 为降低贵狱地看押风险,充分体现人道主义精神,保障吴某的疾病能得到良好治疗,对其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
第二条之规定,特为吴某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请依法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
此致
江西省吉安监狱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篇三
*市第二看守所:
我是杨*的妻子李*(居民身份证号为-------),杨*被*市*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该判决;*因患有较严重的心血管疾病,需要住院治疗,对其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及《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特为杨*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请依法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
申请人: 李*
20XX 年 *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