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管理岗等级晋升条例制度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23-07-20 22:44:21文/高考志愿库

事业单位管理岗职员等级晋升制度何时落实?开展县以下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试点

早在2016年7月1日人社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提出建立县乡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2018年7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县以下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在县以下事业单位试行管理岗位职员等级制度,在保持现有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岗位等级设置和晋升制度不变的基础上,改造现有职员等级,建立主要体现德才素质、个人资历、工作实绩的职员等级晋升制度,拓展基层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业发展空间。

事业单位管理岗等级晋升条例制度实施细则

在2018年11月,人社部在支持海南人社事业改革的相关通知中,也明确了要指导海南建立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晋升制度。因此接下来就等这一制度试点成熟后,在全国的推广实施了,曙光已经可以看到,管理岗人员只需要再耐心等待。

宁夏在对全省进行摸底后,在部分地区先行退出了试点政策,并公布了等级晋升条件,以下是银川某单位管理岗晋升条件:

1、现聘管理岗位九级职员满6年以上,且聘期内须有一个年度考核为优秀,可晋升非领导职责八级职员;

2、现聘管理岗位八级职员满6年以上,且聘期内须有一个年度考核为优秀,可晋升非领导职责七级职员;

3、新招聘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聘用在管理岗位上满1年后,考核合格,可不受职数限制分别晋升非领导职责八级职员、七级职员;

4、 现聘管理岗位七级职员满13年,工龄满25年且聘期内须有三个年度考核为优秀,可晋升非领导职责六级职员;

5、 现聘管理岗位六级职员满13年,工龄满30年且聘期内须有三个年度考核为优秀,可晋升非领导职责五级职员。

6、乡镇所属事业单位晋升非领导职责七级、八级职员的任职年限,以在乡镇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作年限为准计算。

事业单位岗位中的管理岗受限于单位级别等因素,晋升渠道比较狭窄,因此关于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改革,特别是试行职级并行制度的话题,一直都是讨论的热点问题,特别是在新公务员法出台,明确全国公务员在今年6月1日起试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后,改革的呼声甚嚣尘上,事业人员希望也能沾沾光,小编想说,这个政策目前只适合参公管理人员。

各地晋升制度试行改革的实际效果,目前还没有公开的说法,仅供大家参阅,但从中央深改组积极推进试点的动作及新公务员法实施后透露出的种种信息,以及公务员职级并行制度从试点到全国推开仅一年多的时间周期来看,事业单位管理岗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职员等级晋升制度或将不远,也许,在今明两年就会有动作。

期待吧!

再看看宁夏的一些具体做法

小编未找到深改委的实施意见具体内容,只有先找一找试点地区的相关实施内容,了解一下到底是咋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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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吴忠市:(本文摘自《中国组织人事报》2018年1月22日)

采取比例控制、条件控制和程序控制的办法,从严开展事业单位管理岗位非领导职责职员等级晋升工作,激发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干事创业活力。

比例控制:事业单位管理岗位非领导职责七级、八级职员总数按所在单位管理岗位数量的30%核准,管理岗位的数量以兑现管理岗位工资人员计算,担任管理岗位领导职务但未兑现管理岗位工资人员不纳入晋升岗位,乡镇所属事业单位不限定职数。

条件控制:晋升非领导职责八级职员的须现聘在管理岗位九级职员满6年以上,晋升非领导职责七级职员的须现聘在管理岗位八级职员满6年以上,且有一个年度考核优秀。乡镇所属事业单位晋升非领导职责职员的任职年限,以在乡镇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作年限为准计算。

程序控制:对符合登记晋升条件人员,经用人单位进行查档初核、竞聘上岗、民主测评、会议研究并公示后,由组织、编办、财政、人社等部门组成的审议小组按月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批。截止目前,批准晋升了市直机关及市辖区4批次99名事业单位管理人员非领导职责职员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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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林业局事业单位管理岗位非领导职责职员等级晋升竞聘上岗实施方案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调动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人员工作积极性,按照比例控制、条件控制和程序控制的办法,健全事业单位内部选人用人机制,规范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工作,根据《关于全区事业单位管理岗位非领导职责职员等级晋升意见(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是指事业单位内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竞争择优产生管理岗位人选的方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适用本细则。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产生岗位人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的事业单位负责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竞聘上岗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竞聘上岗应当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进行。

第六条竞聘上岗应当以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为条件,采取适应单位以及岗位特点的办法,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 竞聘范围

第七条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应当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

第三章 竞聘条件

第八条非领导职责职员等级设置:事业单位管理岗位非领导职责职员等级设置4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非领导职责八级职员、七级职员、六级职员、五级职员。

第九条各等级控制比例:

(一)县(区)所属事业单位管理岗位非领导职责七级、八级职员总数按照所在单位管理岗位数量的30%进行核定,其中非领导职责七级职员不得超过非领导职责七级职员、八级职员总数的50%;

(二)县(区)所属事业单位非领导职责五级、六级总数按照编制部门核定的处、科级领导职数总数的50%进行核定,其中非领导职责五级职员不得超过非领导职责五级职员、六级职员总数的50%。

第十条 参加竞聘上岗的应当是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二)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等方面的资格条件;

(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四)上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

第十一条 竞聘职位

兴庆区林业技术推广中心、兴庆区绿化养护中心竞聘岗位为已兑现管理岗位工资的人员。

第十二条等级晋升条件是:

(一)现聘管理岗位九级职员满6年以上,且聘期内须有一个年度考核为优秀,可晋升非领导职责八级职员;

(二)现聘管理岗位八级职员满6年以上,且聘期内须有一个年度考核为优秀,可晋升非领导职责七级职员;

(三)新招聘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聘用在管理岗位上满1年后,考核合格,可不受职数限制分别晋升非领导职责八级职员、七级职员;

(四)现聘管理岗位七级职员满13年,工龄满25年且聘期内须有三个年度考核为优秀,可晋升非领导职责六级职员;

(五)现聘管理岗位六级职员满13年,工龄满30年且聘期内须有三个年度考核为优秀,可晋升非领导职责五级职员;

第四章 竞聘程序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成立聘用工作机构,负责竞聘上岗的组织实施。聘用工作机构一般由事业单位负责人员、组织人事和工作人员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参加。

第十四条竞聘上岗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宣传发动、公布职位阶段。

由兴庆区林业局召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会进行宣传发动,统一思想,明确要求。

(二)报名(自荐)阶段

凡符合竞争上岗条件的事业单位已兑现管理岗位工资的工作人员,都可以报名(自荐)。每个竞聘者限填报1个职位,同时填写是否服从组织安排。

(三)资格审查阶段

报名(自荐)结束后,由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由竞聘领导小组进行资格审定,并公布参加竞聘人员名单。

第五章 竞聘方式

第十五条竞聘管理岗位一般采取面试、民主测评、组织考察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面试主要测试竞聘人员在能力素质等方面对竞聘岗位的适应程度。

面试应当根据岗位特点选择适当的测评方法,注重科学性。

第十七条民主测评主要考察竞聘人员的德才表现及其在群众中的公认度,强调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民主测评应当在本单位范围内,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组织考察主要综合分析面试、民主测评、学术技术综合评价、技能水平综合评价结果以及年度、聘期考核结果,全面考察竞聘人员的德、能、勤、绩、廉,对是否适合和胜任竞聘岗位作出评价。

组织考察一般应当形成包括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的综合性意见,作为提出拟聘人选建议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综合得分=面试成绩×50%+民主测评成绩×30%+组织考察成绩×20%。

结合测试情况、测评情况、干部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竞争岗位的适应等情况初步形成聘任人选方案。

第六章 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聘用年限的计算。从正式聘用或晋升等级之月起按周年计算,满12个月为一周年。公务员(含参公人员)转任到事业单位的,原任职年限视同为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相应等级的聘用年限。

第二十一条年度考核结果运用。年度考核结果从2003年度及以后年限开始,每有一个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等次,聘任年限条件延长1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档次时,除本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任职年限外,聘任年限条件再延长1年。

第二十二条等级晋升后的待遇和管理。等级晋升后享受相应管理岗位工资待遇,晋升管理岗位领导职务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等级晋升后,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不增加薪级工资,由单位根据考核办法扣减绩效工资;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档次的,降低一个岗位等级,相应降低两级薪级工资;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合格的,降低一个岗位等级,相应降低两级薪级工资。

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在受警告、记过处分期间,不得竞聘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工作人员在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期间,不得竞聘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工作人员正在接受立案审查或停职审查期间,暂不参加竞聘上岗。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竞聘上岗实行回避制度。

与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工作人员,不得竞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纪律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聘用工作组织成员、事业单位负责人员在组织实施竞聘上岗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竞聘结果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竞聘上岗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办法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竞聘上岗中违规违纪或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竞聘结果不公平公正的,竞聘上岗结果无效。

第二十七条聘用工作组织成员违规违纪,应当取消聘用工作组织成员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竞聘人员违规违纪,取消竞聘资格或者宣布聘用结果无效;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其他人员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竞聘结果客观公正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条竞聘小组讨论决定、公示、聘任阶段。

竞聘小组讨论决定:竞聘小组根据综合评审情况,集体讨论拟聘任人选。

任职公示:对拟聘任人选在局机关及有关单位进行任前公示,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时间为5个工作日。

根据公示情况,决定竞聘任职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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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聘上岗的事业单位人员岗位聘任期为三年,工资执行标准:按照竞聘岗位重新核定的工资标准;未能竞聘上岗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暂执行现行工资标准。三年后,重新进行竞聘上岗.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