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城市区域噪声标准》中,明确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昼间50dB(分贝)、夜间(指22时至次日6时,下同)40dB;
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昼间55dB、夜间45dB;
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昼间60dB、夜间50dB;
工业区,昼间65dB、夜间55dB;
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内河航道、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昼间70dB、夜间55dB。
工业企业噪声排放限值
昼间 | 夜间 | |
厂界外声环境功能类别 | 50 | 40 |
1类 | 55 | 45 |
2类 | 60 | 50 |
3类 | 65 | 55 |
4类 | 70 | 55 |
另外,该标准对当固定设备排放的噪音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至噪音敏感建筑物室内时,噪声敏感建筑物等效声级也规定了限值。
施工噪声限值
施工阶段 | 主要噪声源 | 噪声限值(昼间) | 噪声限值(夜间) |
土石方 | 推土机等 | 75 | 55 |
打桩 | 各种打桩机等 | 85 | 禁止施工 |
结构 | 振捣棒、电锯等 | 70 | 55 |
装修 | 吊车、升降机等 | 65 | 55 |
广市环发15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噪声污染扰民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12369”环保举报管理平台反映的噪声污染扰民问题。
第二条 “12369”环保举报管理平台噪声举报办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二)依法受理,及时办理;
(三)维护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三条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是“12369”环保举报管理平台噪声举报办理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登记受理噪声污染举报事项;
(二)对噪声举报件及时转送、交办、催办、督办;
(三)向上级交办部门报告交办件的办理结果;
(四)研究、分析“12369”环保举报管理平台工作情况,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向本级和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报告噪声举报件受理情况以及转送、交办、答复、催办、督办等情况;
(六)检?、指导和考核下级“12369”环保举报管理平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组织工作人员培训。
第三章 登记受理
第四条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对“12369”环保举报管理平台n以下噪声举报应予以登记受理。
(一)举报人通过“12369”环保举报管理平台反映工业企业产生的噪声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
(二)举报人提出有关噪声举报问题的合理化建议和政策咨询。
第五条 对建筑施工噪声,商业及社会生活噪声,露天公共娱乐场所集会及开展娱乐活动噪声,歌舞厅、KTV等文化娱乐场所噪声,商场露天饮食广场及流动摊点噪声,餐饮店、洗车场和不锈钢制品销售等个体经营者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声,宾馆和酒店等非工业企业的空调、冷却塔、排气扇等产生的噪声,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的高音喇叭噪声,小区及居民住宅内噪声,室内装修发出的噪声,犬吠等动物噪声,火车、汽车鸣笛、卸货等交通噪声等不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处理的举报事项不予受理,但要告知举报人不受理依据,并立即告知应当受理的职能部门的举报电话或举报方式。
第六条 对“12369”环保举报管理平台噪声举报应在2个工作内受理,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
第四章 办理督办
第七条 重复涉稳举报件应由局信访室提出拟办意见,报领导签批后交有关机构和单位办理。
第八条 一般噪声报件应由环境监察支队受理、签批,交由相关单位调查处理。
第九条 所有转送、交办的噪声举报件,均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回复。
第十条 对“12369”环保举报管理平台噪声举报,应及时开展现场噪声执法监测,不得使用原有的噪声监测报告代替现场执法监?;企业存在环境噪声违法行为的,必须依法立案查处;对企业存在环境噪声管理不规范的,应当书面提出整改要求。
第五章 结案归档
第十一条 各级环境监察机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已办结的噪声举报件(相关书面材料或者录音资料)及时归档。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十二条 市本级直接受理的“12369”噪声投诉件,处理结果要在市环保局官网规定的栏目中进行公开,市级要对县级“12369”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