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防城港市物业收费标准规定

更新时间:2023-07-13 10:00:39文/高考志愿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区直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优化资源配置,降低行政成本,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区直机关办公用房统一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厅发〔2014〕56号)、《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市直机关办公用房统一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防政办发〔2016〕5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人民团体和区直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和特殊用房等。区直机关办公用房是指各单位占有、使用、租赁或在法律上可确认属于区直机关资产的办公用房。
第四条 本办法由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实施。
第二章  统一权属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的土地,包括没收、接管、接收、划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和购买及通过对原有房地
产开发形成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的土地。
第六条  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统一申办办公用房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登记。
办公用房权属已作登记的,由各单位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经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变更登记至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名下。
对未经批准,将办公用房权属交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登记的,应变更登记至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名下。
第七条  办公用房权属尚未进行登记或权属未明确的,各单位应将办公用房的立项、规划、用地和建设等批准文件和相关证明资料的原件报送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进行集中管理,并由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逐步完善权属登记。
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登记经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房屋所在地房屋管理和国土资源部门直接受理和办理。
第八条  特殊用途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经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会同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分局审批同意的,权属保留在原使用单位,并报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备案。
第九条  各单位应对下属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认真普查,建立档案。房产地产产权登记资料和档案材料报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条  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应加强办公用房产权产籍的日常管理,建立固定资产统计台帐,定期复核办公用房的权属、质量状况及使用状况。
第十一条  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权属的处置(包括报废、报损、转让、置换等)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8号令)规定办理。
第三章  统一调配和使用
第十二条  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在区直机关办公用房范围内统一调配给各单位使用,各单位拥有办公用房的使用权并与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
各单位不得出租(借)办公用房。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印发前已经出租(借)且租赁合同到期但未收回的,由出租(借)的单位负责在一个月内收回并移交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租赁合同尚未到期的,各单位要在一个月内将出租(借)合同及租借费用移交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合同到期后,办公用房一律由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回收并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根据办公用房配备标准和各单位人员编制与业务需求,核定各单位的办公用房面积。
第十四条  经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重新核定办公用房后,各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各单位需要将办公用房调整给下属单位使用的,应当报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批准,并将批复文件报区财政局备案。未经批准擅自处理或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由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收回。
第十五条  办公用房中办公室用房使用面积超过标准的,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超标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多余面积的办公用房,可预留作为本单位的机动办公用房。各单位因机构调整或新增业务编制、使用总建筑面积未达到标准要求的,应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或机动办公用房中解决。仍未能解决的,由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在存量办公用房中调配解决。
(二)超标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含100平方米)的多余面积的办公用房,应当上缴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上缴的办公用房由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有关规定,按照业务相近、归属相近和办公地点相近原则进行统一整合调配。各单位腾退超标面积的办公用房应当集中一处,如在一整层、相对独立楼层或独立楼栋。
(三)如单位占用的办公用房超标面积已达到100平方米,但仍不能满足实际使用需求的,应报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核准,并根据该单位办公用房的实际需要逐步进行调整。
第四章  统一规划与建设
第十六条  根据政府的总体规划要求及各单位办公用房的现状和使用要求,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会同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国土分局等部门编制区直机关办公用房建设规划和办公用房土地储备、建设用地计划,建立基本建设项目数据库。
第十七条  各单位确因业务发展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新增(建设)办公用房的,应将新增(建设)方案报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审核,确实无法通过办公用房调配解决的,由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楼堂馆所建设政策的规定向区发改局和财政局报批,并由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建设。
各单位能争取中央或自治区专项建设资金新建办公用房的,可由各单位按相关政策规定向区发改局和区财政局报批,并由各单位申请立项建设。
第十八条  办公用房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及大型设备、大宗材料的采购等进行招投标并加强建设项目管理。
第五章  统一维修管理
第十九条  办公用房维修实行统分结合的管理办法,集中办公区(一区办公楼、区财政局和区水利局办公楼等)由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统一负责;独立办公的由各使用单位自行负责。
第六章  统一物业管理
第二十条  办公用房物业实行统分结合的管理办法,集中办公区(一区办公楼、区财政局和水利局办公楼等)由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统一负责物业管理;独立办公的由各使用单位自行负责。
第二十一条  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会同区财政局,负责制定办公用房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相关费用参考标准和结算制度。各单位负责物业管理单位的选聘,并监督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使用同一办公楼(区)的部门和单位应共同组成物业管理机构,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创造条件推进物业管理改革,逐步开放区直机关办公用房物业服务市场,全面实现采用招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公司,实现物业管理的社会化。
第七章  经费预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责统一编制新建办公用房的年度计划,经区人民政府审批,列入区本级预算内基建投资安排,由区发改局负责下达年度计划,区财政局负责下达年度预算。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责组织执行计划及预算,并定期向区发改局、区财政局报告执行情况,接受纪检、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集中办公区由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根据规定的经费标准和核定面积,编制办公用房的维修和物业管理预算,报市财政局核准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独立办公的由各使用单位负责。各单位负责预算的执行,并应依法接受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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