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昨天召开的全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电视电话会上获悉,从10月1日起,我省将实施《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这是我国第一个通过人大以立法形式制定的工资支付条例,标志着我省企业工资支付进入法制化轨道。
●拖欠三个月工资 单位要交保证金
《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条例规定,在一般情况下,企业对劳动者的工资支付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按时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不得无故克扣和拖欠。对于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职工休息和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规定支付职工的加班工资。
对拖欠劳动者工资三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条例规定,将其纳入工资支付重点监察单位。凡纳入重点监察范围的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预交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储存,用于该单位劳动者的工资支付。
●恶意拖欠工资 单位要付补偿金
对于恶意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暂扣营业执照。
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或者不按照条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假期工资和特殊情况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足额支付所欠工资,并支付所欠工资25%的补偿金;逾期不予支付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可按所欠工资和补偿金总额处以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以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的工资,并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现在开始重点检查工资拖欠严重行业领域
省政府副秘书长司南在昨天的会议上特别强调,条例的实施将从源头上防止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以实施《条例》为契机,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从现在起到春节,要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特别是拖欠克扣工资较严重的重点行业和领域进行重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