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河北省公务员体检标准及体检项目一览表

更新时间:2023-07-07 06:03:29文/高考志愿库

河北省公务员体检怎样安排?体检的标准是什么?

每批面试结束后的第一个周五,报考省直机关(系统)进入体检的考生,须在早晨7点空腹到报考的省级机关院内(指定其他地点的到指定地点)集合,进行体检;报考各设区市及以下机关进入体检考生的体检时间、集合地点在各设区市网站公布。

体检的标准,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国家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司、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对〈关于明确公务员录用体检中肝脏生化标准的请示〉答复的函》(国公考录函〔2010〕13号)执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舒张压60mmHg-90mmHg(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机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大动脉炎、血管闭塞性脉管炎、雷诺氏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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