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地税系统政府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效益和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机关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福建地税系统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厦门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工作规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地税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地税系统各单位采购货物、工程(不含基本建设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基本建设工程采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地方税务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纳入政府采购。
第三条 市局机关及直属(派出)机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按厦门市财政局印发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各区地税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按各区财政局印发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采购工作实行内部统一管理、相互协作、相互制约的组织运作模式。
第五条 采购工作的领导机构为局党组(未设党组的,为支委会,下同),设需求部门、采购部门、财务部门、监督部门等部门。各部门在采购过程中既要各负其责,又要加强沟通联系、相互支持,提高采购时效。
第六条局党组的采购职责:
(一)审议本单位采购预算。
(二)审议采购工作中的重大或争议事项。
第七条需求部门主要职责:
(一)编制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适用性须充分论证,负责办理报送发改委(局)等部门审批立项。
(二)提出采购申请及采购项目的具体技术指标和商务服务要求。
(三)拟订采购文书、采购合同。
(四)配合组织单位自行组织采购的询价、竞争性谈判评审会等。
(五)配合办理本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和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委托手续。
(六)参与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采购小组等采购活动。
(七)牵头组织项目验收。
(八)本单位局党组赋予的其他政府采购职责。
第八条采购部门一般设在办公室(综合科),其主要职责:
(一)牵头组织采购小组。
(二)负责项目采购的组织和实施。
(三)修订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
(四)负责采购事宜的公开工作。
(五)办理采购文本归档工作。
(六)负责采购活动的质疑投诉答复。
(七)参与项目验收。
(八)本单位局党组赋予的其他采购职责。
第九条财务部门一般设在计财科(市局机关设在办公室,直属及派出机构设在综合科),其主要职责:
(一)拟定采购有关制度规定。
(二)审核采购项目支出预算。
(三)汇总年度采购项目预算。
(四)审核采购方式。
(五)备案采购合同、询价文件等。
(六)本单位局党组赋予的其他采购职责。
第十条监督部门一般设在监察室,其主要职责:
(一)对采购文件的公正性进行审查。
(二)对采购过程中执行采购规定程序、采购效能及相关部门履行采购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开标、评标、谈判现场以及评审专家抽取等环节进行监督。
(四)审查回避制度的执行。
(五)参与重大采购项目的验收。
(六)对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货物抽样送检全程监督。
(七)对采购的廉洁性和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提出监察意见建议。
第三章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系统政府采购按属地原则,执行市(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市局机关及直属(派出)机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金额起点以上及目录外采购限额以上的采购报厦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采购办)批准,各区地税局报属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府采购办)批准。
(二)系统车辆购置由省局票装分局实施采购,税收发票由市局征管处实施采购,税收票证由市局计财处实施采购。
(三)系统车辆保险参照《关于2014-度厦门市市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保险的通知》(厦管〔2013〕112号)及后续通知执行。
(四)系统车辆维修参照《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2014-度厦门市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有关事项的通知》(厦管〔2014〕75号)及后续通知执行。
(五)系统定点物业参照《厦门市财政局关于确定2014-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定点物业公司和物费定额的通知》(厦财行〔2013〕38号)及后续通知执行。
(六)市局机关及直属(派出)机构工程类采购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工程招标规模的通知》(厦府〔2005〕247号)及《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执行,各区地税局工程类采购执行属地政府部门的相关要求,属地政府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参照市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金额起点以下及采购目录外采购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按以下方式自行组织采购:
(一)采购预算金额低于1万元(不含)的货物、服务或工程,由需求部门和采购部门组成三人以上(含三人) 单数成员的采购小组,采用货比三家或询价的方式择优采购。
(二)采购预算金额1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服务或工程,由需求部门和采购部门组成三人以上(含三人) 单数成员的采购小组,采用询价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择优采购。
(三)采购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含)、采购限额以下的货物、服务或工程,由需求部门、采购部门、财务部门、监察部门等部门组成三人以上(含三人) 单数成员的项目采购小组,采用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或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服务或者工程,可以采用单一来源的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五)符合下列条件的货物或者服务,经局党组审批同意,可以采用跟标采购的方式采购:
1.公开招标成本较高且采购单位紧急需求。
2.采购需求与被跟标项目一致。
3.被跟标项目为公开招标,签订合同日期在跟标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一年内,且市场价格波动不大。
(六)在现有的信息系统基础上,如需由原供应商提供后续小规模的系统维护、开发服务,可以采用工作量评估法的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三条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询价方式采购。
1.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需求部门、采购部门等部门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3.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应提交书面报价,并一次性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4.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二)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需求部门、采购部门、财务部门、监察部门等部门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与。
2.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4.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泄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5.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三)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需求部门应提交项目采购方案,组织采购部门、财务部门、监察部门等部门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是否具有唯一性提出具体论证意见并进行预算评审,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与评审。
1.预算金额10万元(不含)以下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由需求部门、采购部门、财务部门、监察部门等部门组成三人以上(含三人) 单数成员的采购小组实施采购。
2.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含)、采购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报局党组审批采购方式后,由需求部门、采购部门、财务部门、监察部门等部门组成三人以上(含三人) 单数成员的项目采购小组实施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3.单一来源项目采购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内容和概算;拟采购服务的说明;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以及供应商提供的项目报价等。
(四)采用公开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代理机构依据《采购需求方案》拟定招标文件,招标文件需经需求部门和采购部门共同审核,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1.因特殊情况需补充与项目有关资料或说明等事项的,需求部门应配合办理。
2.采购项目提交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过程中,需求部门确需修改采购文件的,应书面向采购部门提出修改意见;采购代理机构针对提交的材料提出修改意见的,采购部门应书面通知需求部门。招标文件经审批后,一般不再修改。
3.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及提供《采购需求方案》等服务机构,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 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政府采购办备案名单内,采购单位可根据采购项目的不同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五)工作量评估法采购。
1.成立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由需求部门、采购部门、财务部门、监察部门等部门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与。
2.评估小组根据需求部门提出的服务需求,核定工作量,并以原合同的工作量价格相关条款为依据,核定服务总价。
第四章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 需求部门在当年度申报下年度预算支出需求时,应根据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及各级税务机关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内部立项,填报《政府采购预算表》(附件1),细化采购需求及资金预算。按有关规定应报发改委(局)等单位审批立项的项目应先按有关规定报批。采购预算作为年度收支预算(草案)的组成部分,由财务部门审核汇总后,按有关规定提交局党组研究审议。
第十五条 已立项项目需要实施采购的,需求部门应填报《政府采购审批表》(附件2)或《福建省地税系统国有资产购置申请审批表》(附件3),经财务部门审核预算、采购方式及所附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之后,报需求部门或固定资产申购部门分管局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审批结束后,需求部门应将下列材料提交采购部门,由采购部门组织实施项目采购。
(一)《政府采购审批表》或《福建省地税系统国有资产购置申请审批表》。
(二)《采购需求方案》(包括技术需求和商务需求)。
(三)项目立项相关资料。
(四)合同文本。需求部门可在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的基础上,依据《采购需求方案》,初步拟定合同文本。
第十七条采购部门受理后,负责将政府采购相关材料报市(区)政府采购办审批或牵头组成项目采购小组组织采购。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金额起点以上的采购,需经政府采购办批准后委托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金额起点以下或采购目录外未达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由采购部门视项目情况依法选择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货比三家、跟标采购、工作量评估法等采购方式。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超过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需经政府采购办审批采购方式,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原因,需要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部门和需求部门应按政府采购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由采购部门报政府采购办审批。
第十九条 尚未纳入预算的项目需要应急采购的,需求部门须提出应急采购预算申请,根据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及各级税务机关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按审批权限提交审批后报送采购部门实施采购,并在年度预算调整时追加相应指标。
第二十条 采购部门及采购代理机构应按规定公示招标结果。公示结束后,采购部门根据招标文件,结合中标结果,在项目合同文本基础上修订采购合同,经需求部门、法律顾问审核,并报分管领导审定后由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人)签署采购合同。
(一)采购部门负责政府采购合同商务条款审核,需求部门负责政府采购合同需求条款审核。
(二)采购合同签署后,需提供给需求部门一份,作为组织验收依据;需提供给财务部门一份,作为付款依据;采购部门留存一份。
(三)采购合同履行中签订补充合同的或变更、中止、终止合同等情况应报财务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后按前款程序审批(签)。
第二十一条 需求部门和采购部门成立验收小组,根据相关的验收制度和采购合同,对所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以及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签署验收证明。大型或复杂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和本单位监察部门参与验收;技术含量高、需要专用设备监测的采购项目应先经过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依据检测报告组织验收。
第二十二条应纳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管理的项目验收合格后,采购部门应制作《资产验收入库单》,及时提交资产管理部门纳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采购部门应完整记录采购活动的全过程,采购合同签订后,采购部门及采购代理机构应在三个月内,将全套文件进行收集整理,采购文件应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图纸、效果图、磁带、光盘、磁盘、采购现场监控系统录制的音像资料等有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采购过程中各相关部门应各负其责,严格按规定时限完成相关工作。
(一)财务部门在受理需求部门和采购部门提交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核事项。
(二)采购部门在受理采购计划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扣除向外部门报批报审、按规定公示公开和领导审批的时间)办结实施采购相关事项。
(三)相关部门因特殊情况,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应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并说明理由及需延长的期限,经其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在审批的时限内办结。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采购监督部门应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评审专家抽取、开标现场和评标现场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级或上级计划财务部门对采购的有关情况进行检查,本级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对政府采购工作中的公开、公平、公正、廉政原则遵守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未按照规定擅自采购的,财务部门有权暂停其采购款项的支付。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不得将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二十九条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政府采购工作中出现违法违纪违规现象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评审小组成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关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工会、食堂、招待所等非预算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市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10月1日起执行,《厦门市地方税务系统采购管理暂行规定》(厦地税发〔2013〕10号)及其有关公告即行废止。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地税系统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地方税务局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全省地税系统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对货物、工程及服务范围的界定,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各级政府设在同级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办公室。
第五条 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具体是指按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规定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第六条地税系统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节约效益的原则。
地税系统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二章 政府采购组织领导
第七条 省、市局财务装备处(科),县(市、区)局办公室,市局直属单位综合科为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采购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政府采购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市、县级局成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政府采购工作的局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为采购主管部门、督察内审部门和项目需求部门负责人。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采购主管部门,采购办主任由采购主管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九条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会议审议制度,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主持,审议事项主要包括:
(一)审定政府采购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二)审定各单位年度采购计划;
(三)审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一次性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项目的招标文件;
(四)审议项目需求部门提出的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而需要采取其它采购方式的相关报告;
(五)审议供应商质疑的处理意见;
(六)审议政府采购工作中的争议事项。
对应提交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的事项,未经审议通过之前,原则上不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
第十条全省地税系统的政府采购分别实行省本级政府采购和属地政府采购。
(一)省本级政府采购。省局以及驻石家庄市市区的行政事业单位参加省本级政府采购;
(二)属地政府采购。省局以及驻石家庄市市区以外的行政事业单位参加属地政府采购。
第三章政府采购范围及方式
第十一条 地税系统的采购项目根据采购项目性质和金额分为政府采购项目和非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项目为必须报经所属级别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才能实施采购的项目;非政府采购项目为不须报经所属级别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可以自行组织采购的项目。
政府采购项目包括集中采购项目、分散采购项目。集中采购项目包括列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范围的项目。分散采购为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但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
非政府采购项目包括:列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范围,但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政府采购资金监管起点,且未列入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的项目;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且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和其他采购方式。
地税系统对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为主,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按照所属级别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地税系统基本建设工程的政府采购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三条 列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范围的项目,凡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采购方式的,不得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列入部门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凡采取前款所列采购方式的,既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第十四条定点采购
定点采购项目为使用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购买办公用品的项目,包括公务用车加油、保险、维修,计算机耗材和办公消耗用品购买等。定点采购项目由采购主管部门会同项目需求部门办理。所属级别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发布了采购定点单位名录的,要对定点单位进行二次询价,确定定点采购供应商;所属级别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未确定采购定点单位名录的,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年度定点采购供应商。
定点采购供应商原则上按年度确定,价格浮动较大的按季度确定。
第十五条协议供货采购
协议供货项目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交通工具(简称小汽车)和纳入省级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办公自动化设备(简称办公设备)的项目,包括办公设备、摄录器材、汽车、电器采购等。对所属级别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须用协议供货方式采购的项目,采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项目需求部门进行二次议价。对通用类节能产品实行协议供货方式采购的,如果批量采购或单项采购价格达到规定标准需要进行公开招标的,应按照规定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六条 凡按照本省规定需要采购省内产品而采用省内邀请招标或省内协议供货采购方式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必须经由专业中介机构或专家,对拟邀请参与竞标或报价的供货商资质、能力、业绩及信用等方面进行评审论证,并出具论证评审报告后,再向所属级别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批或备案,然后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第十七条 列入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印发的节能产品、新能源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和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的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并按所属级别的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采购方式执行。
第四章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第十八条 货物、工程、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一次性达到省级120万元、市级100万元、县级80万元以上的,实行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九条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实行政府采购。
第五章 政府采购职责分工
第二十条采购主管部门应当对采购项目报批或备案、评审专家抽取、开标现场监督等岗位明确不同的人员进行管理,并定期轮换。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起草政府采购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配合相关部门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协调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三)汇总审核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
(四)组织本单位具体政府采购事项的实施工作:
1.召集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就相关采购项目提出意见;
2.审查相关采购需求的专业中介机构或专家评审手续是否具备;
3.审查关于省内邀请招标项目邀请对象的资质、技术人员、注册资金、业绩及信用等方面的专业中介机构或专家评审手续是否具备;
4.审查关于单一来源项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专业中介机构或专家评审手续是否具备;
5.审查采购事项是否经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6.审核采购事项是否列入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
7.履行政府采购报批或备案手续,包括填报《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附件 1)、《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备案表》(附件2)、《政府采购方式审批表》(附件3),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附件4),利用自筹资金的采购项目填报《资金承诺书》(附件5),报所属级别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
8.组织项目需求部门提供采购项目需求,与采购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并审核相关商务条款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9.配合项目需求部门参与采购项目开标,监督评标过程是否公开、公平和公正;
10.督促项目需求部门或项目使用部门进行验收;
11.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办理资产登记、调拨手续;
12.分项目建立政府采购管理档案,并按时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
15.办理政府采购项目其他事项。
(五)收集和统计有关政府采购信息;
(六)负责组织本级及下属单位政府采购专、兼职人员的培训工作;
(八)加强对下属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针对下列方面的专项检查一年不少于一次:
1.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制度、政策的执行情况;
2.《河北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执行情况;
3.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情况;
4.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情况;
5.政府采购组织机构、岗位责任制度落实情况;
6.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情况;
7.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情况;
8.对供应商质疑的处理情况;
9.政府采购合同的执行情况;
10.政府采购备案或审批事项的落实情况;
11.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情况;
12.省局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务。
第二十一条机关各职能处(科、室、中心)为项目需求部门,依据相关采购需求性质,各自负责的采购项目范围划分如下:
(一)省局财务装备处为车辆、税务制式服装等采购事项的项目需求部门。
(二)省、市局信息中心为计算机设备及软件、信息技术服务、电信和其他技术服务、计算机设备和保养服务等采购事项的项目需求部门。
(三)省、市局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公用设施维修、物业管理等项目的项目需求部门;
县局办公室、市局直属单位综合科为上述项目的需求部门。
(四)省局票证中心、培训中心为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政府采购事项的项目需求部门。
(五)其他未列事项按照业务范围归属确定项目需求部门。
第二十二条项目需求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每年1月底前,依据上报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预算,分解编制全年采购计划,并向同级采购主管部门提交本部门的《政府采购预算建议计划表》(附件6);
(二)按照年初确定的采购计划,做好政府采购项目报批前的相关准备工作:
1.按照年初确定的时间节点,提出采购项目技术方案、技术要求、技术指标和数量指标等,形成书面采购需求。
采购需求应当详细、准确、完整、可行,符合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符合实际需要;除特殊情况外,技术指标不能只指向少数供应商。项目需求部门应当对采购价格、规格、技术等相关事项进行市场调查。
2.对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一次性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项目的采购需求,聘请专业中介机构或专家进行评审论证。
3.对拟采取省内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聘请专业中介机构或专家对邀请对象的资质、技术人员、注册资金、业绩及信用等方面进行评审论证。
4.对拟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聘请专业中介机构或专家就是否符合相关条件进行评审论证。
5.将有关采购事项的报告提交本单位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三)经由采购主管部门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采购项目需求,会同采购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修改完善采购需求;
(四)负责处理项目采购实施过程中的技术问题;
(五)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有关项目的评标、谈判、询价等工作;
(六)办理已中标项目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备案工作;
(七)负责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及安装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及管理工作;对于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政府采购项目,安排专人全程监督采购项目的安装或实施过程;
(八)依据采购合同规定的时间节点及验收报告等资料,负责办理相关资金支付的申请工作;
(九)其他应由项目需求部门负责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监察部门和督查内审部门为政府采购工作监督部门。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督察内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大宗物品采购审计。
第六章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第二十四条 项目需求部门按预算编制要求向采购主管部门提交本部门的政府采购建议计划及预算明细表。各单位采购主管部门对项目需求部门提交的政府采购建议计划及预算明细表进行审核,并结合本系统预算要求,编制本系统的政府采购预算建议计划。
凡在预算年度内使用财政资金采购符合《河北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附件7)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建议计划》。
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但属于《河北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第一批 )》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照《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4]3号)文件的要求,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标记。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当编报政府采购计划。
第二十五条省局财务装备处审核汇总编制全省地税系统政府采购预算建议计划,并报局长办公会批准后,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六条 省局根据省财政厅对部门预算建议计划、政府采购预算建议计划的审查意见,通知各单位在限定的时间内对本部门(单位)的预算建议计划和政府采购预算建议计划进行修改、调整,编制本部门的预算草案和政府采购预算草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七条省财政厅批复政府采购预算后,省局在规定时限内将政府采购预算逐级批复至各预算单位。
第二十八条政府采购预算一经确定,一般不得调整或调剂,确需调整或调剂的,按照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审批。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有预算而无采购预算或采购预算不详细(采购品目、采购数量、预算价格)的,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的,以及预算执行中实际采购需求内容(采购品目、采购数量、预算价格)相比政府采购预算发生变化的,均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部门预算管理机构、预算管理机构、采购监管机构、资产管理机构)履行预算调整程序。
第二十九条 上级单位对列入下级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可以组织统一采购。上级单位也可委托下级单位采购列入同级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采购主管部门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可以委托相关部门采购。
第七章政府采购程序及有关要求
第三十条政府采购项目根据拟采取的采购方式,按照以下相关程序实施:
(一)项目需求部门按照年初确定的采购计划,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做好政府采购项目报批前的相关准备工作,并协助同级采购主管部门分别填写《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备案表》、《政府采购方式审批表》;
(二)需委托代理采购机构集中采购的项目。采购主管部门将《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备案表》、《政府采购方式审批表》,分别报所属级别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招标采购,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的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在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代理机构代理招标采购,并依法与代理机构签订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书。
第三十一条 采购主管部门按照报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备案表》、《政府采购方式审批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一)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实施采购,派专人参与采购活动,并依法享有有关权利、承担有关义务;
(二)采购主管部门、项目需求部门与采购代理机构共同编制招标文件。项目需求部门对采购项目的技术、服务等要求负责。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或专家参与招标文件的编制。
(三)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重大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确保招标、谈判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招标文件审查通过后,提交采购代理机构;
(四)采购主管部门、项目需求部门派人参加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专家对招标文件的论证;
(五)采购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作为用户代表参加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开标、评标活动,评出预中标单位;
(六)项目需求部门根据开标结果,向主管领导或局长办公会撰写相关报告。
第三十二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明确实行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商品品目,由采购主管部门牵头,由项目需求部门、使用部门、督查内审部门等3人(含)以上单数组成采购评审小组,在各级采购办公布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供应商中,选择三家(含)以上供应商,进行二次竞价,确定最终供应商。
第三十三条 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非政府采购项目和当地没有规定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供应商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评委独立打分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办法。评审办法包括供应商资质、报价、质量、业绩等方面的评审要求,评审小组的组成比照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执行。各位评审成员按《自行采购评分表》(附件9)打分,综合评分最高者为选定供应商。如得分最高者因故放弃,第二名自动递补,第二名若放弃,视为流标,重新启动自行采购程序。
第三十四条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
(一)单位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依法与中标单位签订采购合同;
(二)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项目需求部门负责采购项目的执行管理,督促中标单位履行采购合同。
第三十五条验收和结算
(一)项目需求部门按照合同和采购文件约定,对中标单位提供的货物(服务)组织人员验收。验收方成员填制《政府采购验收报告》(附件11、12),并及时归入政府采购档案。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采购货物属于固定资产的,验收完毕后,及时移交固定资产管理部门。
(二)采购结束后,项目需求部门要及时办理财务报账事宜。报账手续应包括:政府采购计划表、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文本或合同主要内容的复印件、收款单位出具的发票、政府采购实物调拨单、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单、政府采购资金集中支付申请书等。财务部门凭收款单位出具的发票登记财务账,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入账登记手续。
需要财政部门集中支付的,采购主管部门根据项目需求部门提供的货物合格验收单,按照合同约定,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
第三十六条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信息化工程、建设工程等政府采购项目的管理,建立项目负责制,明确专人负责,进行全程跟踪管理;对采购预算金额较大的工程项目实行项目监理制,聘请专门监理机构进行监理,确保采购项目进度、质量等方面符合要求。
第八章政府采购的档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