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创造干净、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 本市临街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集贸市场开办单位、建设工地建设单位、拆迁工地施工单位、居民住户等(以下统称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门前三保”责任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保”责任制,是指责任人在按照本办法划定的“门前三保”责任区范围内,对市容环境卫生进行保持和维护,实行“保整洁、保容貌、保秩序”的制度。
第五条 “门前三保”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城市环境保洁专业队伍应主动与“门前三保”责任人加强联系和沟通,听取责任人对“门前三保”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消除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 “门前三保”责任制管理在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直接领导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门前三保”责任制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门前三保”责任制的规范制订、组织、监督和考核等工作。
区级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门前三保”责任制工作实施情况,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门前三保”责任人履行“门前三保”责任制,依法查处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保”责任制和责任区范围内违反城市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
各级文明办负责将“门前三保”责任制管理工作纳入文明单位考评内容。
城建、工商、环保、房管、水利、交通、公安、监察、食药监、旅游、教育、卫生、民政、商务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门前三保”责任制相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可以组织居(村)民制订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鼓励居(村)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社区。
第二章 责任区划分和管理标准
第九条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是“门前三保”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下列“门前三保”责任区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临街居住区、写字楼,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临街居住区,由原产权单位负责,没有产权单位的或原产权单位无法确定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证券市场、宾馆、饭店等经营场所,由经营单位负责;
(三)建设工程(征迁)施工现场由建设(征迁)单位负责;
(四)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土地使用权属单位负责,已经办理移交管理纳入实质性收储的土地由土地储备部门负责;
(五)城市绿地、公园、旅游景点、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车站、公交站点设施、码头、停车场、影剧院、博物馆、体育馆(场)、广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该单位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照行政区划界线和规划部门意见确定。
第十条“门前三保”责任区的范围是指责任人所使用的建(构)筑物临街(路)的地面、墙面和空间整体周边区域。具体范围是:
(一)横向:建(构)筑物或其他不动产沿街(路)总长;
(二)纵向:建(构)筑物或其他不动产(包括围墙)的墙基或管理范围至人行道路沿石之间的区域;无人行道的,从建(构)筑物或其他不动产的临街立面向道路延伸2米的区域;
(三)立面:建(构)筑物或其他不动产的临街(路)外立面。
第十一条 “门前三保”责任人应当在规定的责任区范围内,对市容环境卫生进行保持和维护,达到下列要求和标准:
(一)保整洁
1、保持责任区范围内干净整洁,不在责任区内乱倒垃圾、堆放杂物、随地吐痰、泼洒脏水等,及时清理责任区内的宠物粪便、果皮纸屑等垃圾杂物;
2、门店内应自备垃圾容器,并放置在门槛以内;
3、实行垃圾分类,并按规定时间、地点及方式倾倒生活垃圾;餐厨废弃物单独收集,交由具有资质的经营服务单位收运、处理;
4、施工现场按要求设置围挡设施,硬化进出口道路,配备相应冲洗设备、沉淀池等防污染设施,保持施工现场“门前三保”区域干净整洁;
5、遇大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及时清扫责任区内杂物;遇冰雪天气及时清除门前积雪。
(二)保容貌
1、保持责任区范围内立面干净,不在责任区内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设广告等;
2、按规定设置门店招牌,画面、字体无残缺,灯光显示完整,有损坏的要及时修复;
3、沿街建筑物顶部、阳台无吊挂、晾晒或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4、爱护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不攀折树木、践踏草坪,不损坏绿化设施,不牵线挂物、拴系物品;
5、空调外机、遮阳雨篷、防盗网(窗)等外置设施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做到有序、美观。
(三)保秩序
1、保持责任区门前畅通有序,不在责任区内内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临街商铺、门店不出店占道经营;禁止临街搭设灵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在停车线内停放,做到首尾一致,整齐有序;机动车禁止停放在人行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禁止占压盲道;
3、爱护市政公用设施,不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封闭市政公用设施;
4、不擅自设置路障等妨碍通行的设施,不放置占道灯箱、指示牌;不在门前从事洗车、生产加工等经营活动;不擅自在门前设置布幔条幅、空飘、彩虹门和进行搭台路演等商业促销活动;播放商业广告不得产生噪声污染。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各城区(开发区)城市管理部门“门前三保”责任制管理问题的办理情况;定期对办理情况进行通报。
各城区(开发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群众或媒体投诉举报、责任人反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市城市管理部门交办的“门前三保”责任制管理的问题进行登记受理,及时办理,每月将调查处理结果整理后汇总上报。
第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统一设计“门前三保”责任牌、“门前三保”责任书、“门前三保管理员”标识、“门前三保督导员标识”和红色、黄色警示牌,并确定具体悬挂位置。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统一制作上述责任牌、责任书、相关标识和警示牌。
第十四条 责任牌内容包括责任人、责任范围、责任区管理标准、投诉电话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督促责任人将责任牌悬挂在责任区规定位置。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与责任人签订“门前三保”责任书,登记造册后报送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责任书内容应当包括:责任区具体范围、责任要求、责任人的权利和义务、奖惩内容等。责任人发生变动的,应当重新签订责任书。
第十五条 “门前三保”责任人应当明确“门前三保”工作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管理员),管理员负责责任区的日常维护管理,确保达到第十一条规定的要求和标准。管理员应佩戴“门前三保管理员”标识,配备必要的装备和工具。
鼓励采取代保、联保等形式创新“门前三保”工作新模式。禁止城市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委会以“门前三保”的名义收费或提供代保服务变相收费。
第十六条 “门前三保”责任人及管理员对他人在责任区范围内违反有关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道路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进行提醒和劝阻,提醒、劝阻无效的,及时向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投诉举报,并配合执法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责任人履行“门前三保”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日常巡查和登记制度,配备“门前三保”督导员,佩戴统一标识,加强对责任人履行“门前三保”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劝阻、督促责任人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向所在城区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城区城市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依法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将“门前三保”责任制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门前三保”工作经费须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鼓励市民、媒体对不履行“门前三保”责任制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投诉、举报和曝光。
市民举报“门前三保”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保”责任制的,经核实后,可以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城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条 建立“门前三保”责任制检查考评机制,实行分级考评制度。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将“门前三保”责任制的组织落实情况作为城市管理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分别纳入市人民政府对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年度责任目标。
将“门前三保”纳入市城管局每月组织进行的城管综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第二十一条 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签订“门前三保”责任书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宣传教育,予以警告并督促其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经宣传教育和警告仍不签订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在3个工作日内改正,并对单位处以5000元、个体工商户或公民个人处以3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每月对“门前三保”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不履行“门前三保”责任制的责任人,实行红色、黄色警示牌制度,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对检查不达标的责任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示黄色警示牌,并督促其在5个工作日内改正,责任人改正后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检查同意方可摘除;逾期未整改的,区城市管理部门对单位处以4000元、个体工商户或公民个人处以2000元的罚款;
对连续两次或六个月内累计超过三次检查不达标的责任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示红色警示牌,并责令在5个工作日内改正,责任人改正后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检查同意方可摘除;逾期未整改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对单位处以5000元、个体工商户或公民个人处以3000元的罚款;
红、黄警示牌须悬挂在责任人“门前三保”责任牌旁,向社会公示。故意遮挡、损毁、拆除“门前三保”责任牌和红、黄警示牌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督促其在3个工作日内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个体工商户或公民个人处以2000元的罚款;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出示红、黄色警示牌的相关情况,应按月报送区级城市管理部门,由区城市管理部门汇总后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市、区两级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出示红、黄色警示牌的相关情况在其门户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定期予以曝光。
第二十三条 责任人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带头履行“门前三保”责任制,有关落实情况纳入目标责任制考评、领导班子履职尽责等相关考评项目。“门前三包”责任人在参加评优评先活动时,相关部门应当征求当地社区意见。
因不履行“门前三保”责任制被悬挂红色警示牌的,由其主管部门约谈单位负责人,并在该单位参加文明单位评选时增加扣分分值;对不履行“门前三保”责任制或对“门前三保”责任制履行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情节严重,违反有关行政纪律的,报请监察部门依法追责。
第二十五条 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保”责任制被处以行政处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将责任人被处罚的信息予以公示。
对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责任人的处罚信息,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工商部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进行公示。
第二十六条 建(构)筑物产权人、管理人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应当将落实“门前三保”责任制的条款列入租赁合同,并督促承租人履行“门前三保”责任。
第二十七条 责任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阻碍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门前三保”责任制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附 则
第三十条 各县、市“门前三保”责任制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