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电(记者王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决定》1日公布,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业内认为,在贸易便利化水平已成为国际经济发展竞争力重要内容的背景下,修改后的海关稽查条例兼顾“严密”与“高效”、“把关”与“服务”,有利于海关适应我国对外贸易发展新形势,在服务双向开放的同时确保有效监管。
作为一项国际通行制度,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通关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内,可以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核、检查,以监督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有关专家表示,稽查制度是一项高效动态监管模式,能通过后置的非实时性监管方式,实现海关监管空间及时间的延伸,提升通关效率。不过,随着近年来对外贸易的飞速发展,我国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确立的海关稽查制度需要总结实践经验,加以完善。
统计显示,尽管近年全球贸易增长乏力,但我国货物进出口总额在世界贸易中的份额不断提升,2013年以来稳居世界首位。与之相对应的是,我国海关监管职能不断加强,监管进出口货运量39.5亿吨,这一数字与1979年至1998年间海关累计监管的进出口货运量大体持平。
面对加速推进我国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新要求,海关聚焦发展短板和薄弱环节,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监管机制。修改后的条例增加了对海关实施稽查具有保障和支撑作用的基础性措施,有利于全面提升海关履职能力。
例如,决定规定,海关根据稽查工作需要,可以向有关行业协会、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业等收集特定商品、行业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信息。决定还增加了海关可以委托会计、税务等方面的专业机构就相关问题作出专业结论的规定,而被稽查人委托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同样可以作为海关的参考依据。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改革创新,是海关推进职能转变、增强把关能力的重要原则。决定明确限定了海关不经事先通知进行稽查的情形,增加了扣押强制措施方面的规定。这些修改完善了海关稽查职权和措施,进一步规范和优化了海关稽查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决定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同时提出对主动报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处理的,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体现了注重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
个人最终没有被列为稽查对象
新版的海关稽查条例一共作出了19个项修改,包括一些与上位法进行衔接的内容,例如,根据《海关法》规定,对保税货物和减免税货物的稽查期限为“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三年内”,将《条例》中“经海关关长批准”修改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此外,还增加了海关可向行业协会收集进出口活动有关信息,新条例明确,“海关根据稽查工作需要,可以向有关行业协会、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业等收集特定商品、行业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信息。”
同时也加入了社会机构的参与程度,海关可以委托会计、税务等方面的专业机构就相关问题作出专业结论的规定;被稽查人委托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可以作为海关稽查的参考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征求意见稿中,“个人”也被加入稽查对象之列,因为《对外贸易法》规定个人也可以从事对外贸易。不过,新版的海关稽查条例中最终并未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