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西安市公园条例》。条例明确,政府投资建设管理的公园,禁止设立会所、夜总会等高档商业设施;晚9点至早7点,不得在公园内使用高音喇叭和产生较大音量的乐器、音响器材。
园内不得建设与公园功能无关建筑物
条例所称公园,是指具有良好的园林景观和较完善的配套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休闲游憩和防灾避险等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场所,包括综合公园、专类公园和社区公园等。
公园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其高度、外形、体量、色彩应当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害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不得建设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建设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禁止设会所、夜总会
违者处3万元~5万元罚款
条例明确,公园内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设置功能配套设施,严格控制设置商业服务设施。公园内的餐厅、茶座、咖啡厅、商亭等配套服务设施应当统一规划,与游客容量相适应,严格控制数量和规模。政府投资建设管理的公园,禁止设立会所、夜总会等高档商业设施,违反本规定者,由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公园内新设置游乐设施,应当由公园管理单位报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新设置的游乐设施属于特种设备的,应当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新设置游乐设施属于船舶的,应当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向海事部门登记。大型游乐设施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由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用地性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园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已建成的公园应当严格控制地下空间开发。新建公园应因地制宜,通过选用耐水湿、吸附净化能力强的植物、建设储水池塘、下凹式绿地、人工湿地等设施,提高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对已经建成的公园应当进行合理改造,增强公园的城市海绵体功能。
发生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以及出现可能严重影响游客人身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公园管理单位可以采取紧急闭园措施。政府投资建设管理的公园应当向社会免费开放,但依照规定实行收费的除外。除公园管理单位外,公园不得增加新的驻园单位和住户,并限期迁出。
晚9点至早7点
不得在公园内使用高音设备
公园管理单位根据公园周边的环境功能区划分,结合公园自身特点和游客需求,在公园内划定安静休憩、健身、娱乐等区域,并设立显著标志。
在公园开展体育健身、文化娱乐等活动应当在规定的区域进行,晚9时至次日7时期间,不得使用高音喇叭和产生较大音量的乐器、音响和器材。在其他时间开展上述活动的,所产生的环境噪声不得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具体限制项目由公园管理单位规定。
公园管理单位不得将政府投资建设管理公园的亭、台、楼、阁等园林建筑以租赁、承包、买断等形式转交营利性组织或者个人经营;不得利用“园中园”等形式开展变相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