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国务院公布,自3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公布对“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有着重要的作用,有利于“公正公开、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政府采购工作机制的树立,也为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指导,加注了新动力。
一是《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采购法》的一些概念。
如:“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质量和服务相等,是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等。
二是《条例》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编制方面更加细致、具体、规范。
例如《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另外,第三十一条规定:“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由此可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十八号令)中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提及的“性价比法”,今后不再适用。
三是《条例》更为详细地规定了采购程序。
例如第四十三条规定:“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条例》还规定了答复询问的时间为三天、受理质疑的基本条件、评审专家的相关责任、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理投诉的方式等。
四是《条例》明确了采购环节中的公开事项。
例如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要求:“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第四十五条规定:“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第五十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第五十八条规定:“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市财政局将做好“宣传《条例》、学习《条例》、落实《条例》”的各环节工作,在具体工作中将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融入到政府采购日常工作中,督促参与政府采购的各方认真学习《条例》各项内容,与政府采购实务相结合,全面掌握《条例》的各项要求,确保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的有序开展,推进我市政府采购工作迈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