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央提出的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对全省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大力推动《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立法工作。5月2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宣布《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6月1日,吉林省人大法工委、环资委与吉林省环保厅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针对《条例》进行解读。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工信厅、省住建厅就宣传贯彻落实《条例》工作进行发言。吉林省大气防治领域的第一项专项法律自此在全省范围内正式落地。
立法严谨“立得住、行得通、切实管用”
《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起草修改过程,是一次充分酝酿、科学论证、广纳民意的过程,也是在新常态下由人大主导立法的一次积极探索和有益尝试。相关各部门明确责任,形成合力,在立法过程中突出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地方特色。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考察组多次深入基层开展立法考察工作,并通过发函、登报、召开立法协商座谈会等方式开门立法,广泛调研。大气污染防治立法历时两年,其间反复论证,数次修改,确保《条例》出台后“立得住、行得通、切实管用”。
《条例》亮点“溯源头、抓重点、出重拳”
《条例》共六章七十条,包括总则、排污者责任、政府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法律责任、附则。《条例》遵循了“源头严控、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上位法立法精神,五大亮点明确新颖。
《条例》强调了排污者和政府的责任。我省条例的体例与上位法相比有所创新,主要是从排污者和政府责任入手,强化法的惩戒功能。条例第二章和第三章专设了排污者责任和政府监督管理责任。
《条例》突出了源头治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以往大气污染治理,强调末端治理,成本高效果差。条例依据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加强了源头治理,从制定产业政策、调整能源结构、提高燃煤质量、加强机动车污染治理等几个方面都体现了源头治理的思路。
《条例》抓主要矛盾,解决重点问题。根据实际情况,我省主要空气污染源为煤碳、秸秆和汽车尾气。条例针对这几项主要空气污染源都做了有针对性的、具体的规定。
《条例》要求花大力气治理“小”污染。《条例》不仅要求“大而全”对全省大气污染治理采取多管齐下,严抓重点排污源治理,也注重“小而精”,重视扬尘、挥发性气体排放、露天烧烤、餐饮油烟、乱烧树叶和垃圾的“小”污染。在合力“整治”的同时,注重“预防”的措施,形成对大气污染治理的全面管控。
《条例》加大处罚力度,增强法律威严。针对违法成本低、守法和执法成本高这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条例》不仅提出了大量的具体的、有针对性的要求,同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条例规定了按日计罚、双罚制等较为严格的监管手段和处罚措施,严厉打击大气污染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