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相关重要政策规定
1.注册在示范区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在示范区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有限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以下简称法人合伙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法人居民企业。
3.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
4.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及分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政策执行期限
该项政策自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执行。
小贴士:法人合伙人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相关问题,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的规定执行。
三、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
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3)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4)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小贴士:上述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
(二)政策执行期限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规定的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
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小贴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
(二)上述所称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相关规定,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2.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当年新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占新增担保业务收入总额的70%以上(上述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
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4.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纳税申报
申请享受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汇算清缴时,需报送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以及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政策执行期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自2011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执行。
第三部分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财务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除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专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以外,符合现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还可享受其他税收优惠。由于篇幅所限,现就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以下公式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小贴士:企业应注意区分国债利息收入和国债转让收益。
1.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
2.国债利息收入的纳税申报
(1)预缴申报:纳税人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在预缴申报时,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在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时,填列第7行“免税收入”。
(2)年度申报:年度纳税申报时国债利息收入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2行“1、国债利息收入”,并按照申报表逻辑关系填报主表。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小贴士:
1.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非上市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无期限限制。
2.企业应注意区分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存在的永久性差异。
1.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纳税申报
(1)预缴申报:纳税人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预缴申报时,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在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时,填列第7行“免税收入”。
(2)年度申报:年度纳税申报时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行“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并按照申报表逻辑关系填报主表。
(三)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对企业取得的2009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小贴士: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1.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
2.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的纳税申报
(1)预缴申报:纳税人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在预缴申报时,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在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时,填列第7行“免税收入”。
(2)年度申报:年度纳税申报时地方政债券利息收入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5行“4、其他”,并按照申报表逻辑关系填报主表。
(四)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对企业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2.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的纳税申报
(1)预缴申报: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在预缴申报时,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在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时,填列第7行“免税收入”。
(2)年度申报:年度纳税申报时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5行“4、其他”,并按照申报表逻辑关系填报主表。
二、减计收入
(一)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
企业持有2011?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小贴士: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铁道部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1.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号)
2.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的纳税申报
年度纳税申报时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8行“2、其他”,并按照申报表逻辑关系填报主表。
三、加计扣除
(一)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的有关规定,鼓励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