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章 推荐*市品种审定的主要依据
二十九条 区域试验平均产量比统一对照增产达显著水平的或增产达%以上的品种,在生产试验各试点平均增产%以上或有其它,完成试验程序并达到上述标准的品种,推荐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
三十条 产量与统一对照品种相当,但在品质、俊性、抗逆性、熟期等某一种或几种性状明显优于对照品种的,完成试验程序后,推荐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
三十一条 推荐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由市主要农作物区域试验主持单位根据试验结果提出推荐意见。
九章 奖惩
三十二条 每进行一次区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由市品审会颁发奖状和荣誉证书,并给予奖励。
三十三条 对不负责任、人为造成严重的试验质量事故或弄虚作假的承试点,一经查实,对试验点所在单位和试验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取消其承担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或生产试验资格。
十章 经费
二十四条 市财政核拨的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经费,由市种子管理总站根据各承试点试验任务完成情况核发试验补助费。
三十五条 参加市主要农作物品种预备试验、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的,参试品种单位应当交纳试验费,主要用于试验补贴、区试会开支和奖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