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残疾人社会保障暂行办法(三)

更新时间:2023-07-18 11:49:10文/高考志愿库
镇残疾人社会保障暂行办法
十章 管理和监督
三十三条 镇残联、民政部门应会同村(居)委会对贫困残疾人定期补助金实行动态管理,每分别对不同对象进行走访、核查,并根据收入和康复的变化,及时停发、减发补助金。
三十四条 贫困残疾人定期救助金的发放情况实行公示制,领取补助金人员名单、发生的具体困难、救济补助金额在各村(居)委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十五条 每底,镇政府组织监察、审计部门对残疾人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以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十六条 镇政府对工作认真负责,热心为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服务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对工作不称职的可以辞退;对工作失误,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残疾人社会保障资金的应当予以严肃查处,并报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十一章 附 则

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镇残联负责解释。
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oo六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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