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除以上、项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现金每笔不得超过XX元,超过限额部份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确需全额支付大额现金的,由村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报镇农经站备案。
(四)现金收支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向单位和社员收取现金时,必须手续完备,统一使用《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收取的现金超过规定库存限额部分应及时送存开户行(社)。
现金支付时,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
(五)现金日记帐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现金日记帐,逐笔及时登记,每日结帐核对,准确、及时反映现金的收付,提存和结合情况,做到帐款相符。
(六)禁止性规定
为了加强现金管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现金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白条”抵库;
、不准出租、出借和转让银行帐户;
、不准利用银行帐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不准将集体经济组织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
、不准设立“小金库”,保留帐外公款;
、不准“坐支”现金;
、不准报销手续不完备、开支不合理和款经审批的发票;
、不准跨度结报现金支出发票。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跨度结报的,须经审批并经财务监督小组同意后方可报销;
、不准公款私借;
、不准将库存现金和私人现款混在一起;
、不准以集体的名义为企业和个人担保资金来往。
(七)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