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对外承揽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①属厂部或车间(科室)组织承揽的业务,除按厂部《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外,还将对事故责任人处以经济损失%的罚款。
②属合伙或个人承揽的业务,除按厂部有关制度进行考核外,还将对事故责任人处以经济损失%的罚款。
()未经厂部批准,私自承揽的安装(施工)工程,在实施安装(施工)的过程中,如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①属车间(科室)承揽的业务,除扣除车间(科室)主要负责人工程安装(施工)期间的工资、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外,还要承担发生责任事故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②属合伙、个人承揽的业务,除扣除参加人员工程安装(施工)期间的工资、组织者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外,还要承担发生责任事故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无论以何种形式对外承揽业务,如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因失职渎职、玩忽职守,造成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工器具及设备、材料的管理
对外承揽业务所需的工具、仪表等设备,由厂部统一调配。在满足全厂正常生产工作所需的前提下,尽量满足承揽业务安装(施工)所需。凡用于对外业务安装(施工)的工具、仪表等设备,应办理相关手续,并建立明细表,报厂生产技术科备案。安装(施工)人员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完工后须如数完好地归还厂部,归还时须经厂生技科有关人员验收签字,如有遗失或损坏应照价赔偿。在安装(施工)过程中,需添置新的工具设备,须经厂部批准,所添置的工具设备属国有资产,费用由厂部承担。不管以何种形式对外承揽业务,所用厂部的车辆,必须按标准交费。严禁领用厂部材料用于对外承揽工程,否则给予有关领导或相关人员行政处理,并按倍材料价格罚款。确实急用的,经厂生技科、财务科审核同意,报分管厂领导批准后,可按材料出库价加%管理费让售。
、合同履约管理
不管以何种形式对外承揽业务,如需借用兄弟单位资质证的,其相关费用由承揽业务的单位或个人负担;同时,必须严格履行与业主方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以维护围的信誉和形象。如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与业主方发生纠纷,由承揽者自行解决,如造成经济损失,由承揽业务方自行负担。
四、本暂行规定由厂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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