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六)

更新时间:2023-07-19 23:51:02文/高考志愿库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八章责任与奖惩
四十二条学院的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及全校教职工,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我院资产的安全完整,并实现保值增值。
四十三条对在国有资产管理中有创新,运用和推广现代技术并取得显著效果的;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的;对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单位及工作人员,学院予以表彰和奖励。
四十四条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所使用和管理的资产登记不清,报告不实和管理混乱,对资产造成严重流失和损失不反映,不提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二)擅自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三)弄虚作假,以各种名义侵占国有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
九章附则
四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所归口管理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四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前已转作经营资产的,按本办法予以规范。
四十七条本办法未涉及到的情况,参照某某教育厅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十八条本办法由资产处负责解释。
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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