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十三条 行政复议执法文书有:
()行政执法案卷;()卷内文件目录;()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通知书;()立案审批表;()调查笔录;()案件讨论笔录;()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回证;()结案报告。
十四条 执法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要逐编号。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编写在有文字正面的右上角。行政执法案卷、卷内目录、备考表不编号。
十五条 卷内目录按执法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齐全。
十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按规定项目逐项填写齐全,结案日期按结案审查表日期填写。
十七条 案卷保存期限:现场处罚案卷为三保存卷;立案查处的一般性案件为五保存卷;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大案为永久保存卷;行政复议卷应视具体情况确定保存期限。
十八条 案卷装订前,要对执法文书材料进行全面检查,材料不完整的要补齐,破损或退色的要修补、复制。订口过紧或有字迹的要粘贴衬纸。纸张过大的材料要修剪折叠。加边、加衬、折叠均以十六开办公纸为准。对于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附上抄件。
十九条 案卷必须用线绳三空一线装订。订卷绳要系紧、打暗结,长度以毫米为宜,并在卷底装订线结扣处粘贴封志,由立卷人及档案管理部门加盖骑缝章。
二十条 案件结案后日内或最迟不能超过一个月由承办人编写归档清册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归档。接受人要逐卷检查验收。卷宗质量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退回立案单位重新整理。
二十一条 已经归档的案卷不得从卷内抽取材料,确需增添材料的应征求档案管理员的同意后,按立卷要求办理。
二十二条 查阅案卷时,查阅人需经局长批准后并履行查阅登记手续。
案件审理工作规则
一条 为保证信阳某地纤维质量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会”)正确、及时审理纤维质量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二条 案审会依法负责对本局立案查处案件进行审理,不受其他机关、团体、个人干涉。
三条 案审会审理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符合规定的程序。
四条 案审会审理案件,必须坚持集体审议原则。对较重行政处罚及属于听证范围案件,应请示主管局长并邀请局案审会人员参加案件的审理,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的意见允许保留。其他一般案件,可以由三人以上委员集体审议。
五条 案审会审理案件,实行首长负责制原则。在案件办理、审批中,局长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或处理不当时,有权予以否决,并退回案审会重新审理。局长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案件和办理、审批时,可委托副局长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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