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政务督查督办制度 、承办。对督查督办事项,各单位(科室)要责成有关人员认真办理。各单位(科室)负责人要及时督促、检查,对办理意见要亲自审阅、把关。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科室)承办的事项,由主办单位(科室)牵头办理,主办单位(科室)要主动与协办单位(科室)协商,协办单位(科室)要认真提供有关情况、数据、资料及协办意见。主、协办单位(科室)在办理过程中出现意见分歧时,由主办单位(科室)负责人进行协调,尽可能地达成一致意见;如意见分歧较大,主办单位(科室)要列明双方理据,送分管领导或局长协调解决。
、督办。办公室按照承办要求,在办理时限到达前,对承办单位或人员进行督办,督办工作应根据办理事项内容、要求和时限,实行重要事项重点督办、紧急事项跟踪督办、疑难事项反复督办、一般事项定期督办,保证督办事项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办结、办好。督办工作人员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地报告查办结果,做到查办事项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反馈。对督办事项因特殊情况逾期未办结的,要说明原因,根据局领导签署的意见重新明确限办时限,并做好跟踪督办。
、反馈。承办单位(科室)负责人在办理时限内,要每周利用碰头会或专题报告等方式将办理进展情况和结果,反馈给局领导和办公室。需要几个部门同办理的,主办单位(科室)要在汇总各单位(科室)的意见后,写出书面报告呈送有关领导,反馈办理情况;紧急、复杂或重大事项,要随时向局领导汇报办理情况和结果。
、上报。承办单位(科室)应在办结后的三日内书面上报办结情况,由办公室及时将办理结果进行整理、汇总,形成“督查专报”上报局领导;某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上级机关批办、交办的事项,要专题上报办理结果;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提案要专门召开交办会议交办。办理意见、建议、提案情况要专题向人大常委会及政协报告。对某委、某政府和某某交通厅明确要求办理的,要一事一报;对重大、紧急事项的督查情况要随时反馈,反馈情况时要讲实话、报实情,为领导提供有参考价值的情况和建议。
、立卷。督办事项处理完毕,要在“督查督办事项登记簿”上注销督查督办事项,并将督办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办情况报告等各种资料及时立卷归档,交档案室妥善保管,以备查询。
六条督查督办工作原则
、严格按照局党组的要求开展工作,为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局党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提供有效服务。
、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全面真实了解和反映情况。
、督办工作要坚持分工协作,责任到人以及迅速、及时、准确的原则,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
、对不宜公开的督查件,要做好保密工作,严守机密,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机密事项,防止因泄密给工作造成损失或带来不良影响。
、对办理不认真、敷衍塞责、应付了事的要送回承办单位(科室)重新办理。对因工作疏忽,而影响办理进度,不能如期办理而贻误工作或发生泄密,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及具体承办人的责任。
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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