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职工住房分配管理制度 (二)住房管理监督委员会职责见《住房管理监督委员会条例》。
三章住房申请资格审定
七条凡我院已婚或携带未成子女且配偶或子女为本某非农业户口,除率八条所限定的条件外,均有资格申请家属住房。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分配或调整住房。
、本人现住房已达到本人住房控制标准或离退休时已达到本人当时院内住房控制标准者。
、新调入职工,工作不满三者,或调动来我院工作时,已书面保证不在我院解决住房者。
、违反住房管理规定,擅自占住职工宿舍或其它公房者。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处罚后不满两者。
、受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不满两者。
、因触犯刑法,服刑、劳教等被处罚释放后不满两者。
、配偶所在单位分有住房者。
、职工在本单位有住房者,配偶单位已给差,两处面积之和已达到我院本人住房控制标准者。
、将院外住房自行退还、出租、转让、转借或私房出售,而要求在院内分房者。
、申请住房弄虚作假,经查处后不满两者。
、职工配偶在外单位工作,且分有住房,若因配偶停薪留职或辞职等原因被原单位要求退房者。
、公派出国逾期(三个月以上)不归者。
、职工(包括离退休)子女因照顾其父母调入本院者。
、拆迁安置户或自有私房户,其住房达到规定面积标准者。
四章各类人员住房标准
九条鉴于我院职工住房的实际情况,按照现有住房的建筑结构,我院职工住房可分为五大类,具体划分见《西安交通大学一院职工住房分类明细表》附表。职工住房控制标准由其本人的职称、职务等因素决定。
职工住房分配综合计分办法
十条职工住房分(调)配,采取综合计分办法,按分房综合积分的多少,在本人相应的住房档次内,分别排序分房或调房。
十一条综合分的组成
综合积分=工龄分(包括学龄分)+职称分或职务分+双职工分+奖励分+照顾分
(一)工龄分
、从参加工作时间并为正式在编职工之日起,满一计.分,未满一按每月.分计。
、参加工作时间以院人事科提供的时间为准,其中,曾在海拔四千五百米以上的高山、高原地区工作或服兵役,可按规定折算工龄。上山下乡知识青,按规定计算工龄。
、离、退休人员工龄分计算截止本人离退休时间。
、军龄分按工龄分计算。
(二)学龄分
、学龄只计算解放后(以当地解放时间为准)。
、学龄分以上学之日起,一般按学制计分,满一计.分,未满一按每月.分计算。
、高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专)学历计算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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