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二条 完成全度工时定额者,记功一次。
超越度工时定额%(含)?%(不含),记功一次。
超越度工时定额%以上者,记大功一次。
连续三度完成工时定额者,记大功一次。
六章 维修工作惩戒办法细则
三十三条 与客户串通勾结,损害公司利益者,一经查证属实,一律解雇。
三十四条 维修人员连续三个月未完成基本工时指标者,调离或解雇。
三十五条 凡利用公务外出时,无故不执行任务者(含:上班时间喝酒),一经查证属实,以旷职论处,并记过一次。若是干部协同部属者,该干部解职。
三十六条 上半实际工时数未达当期工时定额%者,记过一次。
全度实际工时数未达当期工时定期%者,记过一次。
三十七条 未按规定建立维修档案者经查获记过一次。
三十八条 不服从上司指挥者:
(一)言语顶撞上司者,记过一次。
(二)消极怠工者,记过一次。
(三)拒不服从工作安排者,记大过一次。
三十九条 动用所维修车辆为自己或他人办私事者,记过一次。
四十条 维修人员进行收费维修项目、部分收费维修项目或安装防盗器等收入,拒不上交的,经查证属实,记大过一次。
七章 附则
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售后服务中心制订并负责解释。
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报总经理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实施后,售后服务中心既有的相关规定自行终止。
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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