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规划区私人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四章 监督管理
三十二条 不符合公寓楼购买或安置资格购买入住公寓楼住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退还所购房屋,并依法依规追究其批准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直接责任人的政纪责任,给予行政处分。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越权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审批不符合集中联建、远郊私人建房资格的建房户使用集体土地建房的,其审批无效,所建房屋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拆除,并对承办单位和承办相关责任人依纪依规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三条 原住农民(户)在农民建房小区申请新建住宅或申请入住公寓楼拒不退基还耕的,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批其建房,乡(镇)政府和村(居)委会不得为其办理公寓楼入住手续,违者,其审批无效,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按非法占地予以查处,强制拆除;同时由监察机关或其主管单位依职权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应给予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
三十四条 严禁个人住宅用地变相搞房地产开发,违者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非法转让土地或违法改变土地用途依法予以查处。
三十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修建私人住宅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和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县城规划区内建设私人住宅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并由其主管单位或监察机关依职权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六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按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履行法定职责,对弄虚作假、徇私枉法,拒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由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分。
五章 附 则
三十七条 危房等级由房产管理部门房屋鉴定机构鉴定(无房屋所有权证的也需鉴定)。
三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规划用地许可证》、建设用地审批等手续的私人建房户应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个月内动工修建,并于内竣工;凡已办理《规划用地许可证》,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等其它手续的,应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个月内补办完毕,并于审批之日起个月内动工建设,内竣工投入使用;逾期未补办其它审批手续的,不予补办,未动工建设的,原审批手续由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予以注销或宣布失效。
本办法实施前,原住农民(户)所取得的建房审批手续所批建宅基地不在规划确定的农民建房小区的,原审批手续由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注销,确需建房的,按本办法规定另行办理建房审批手续进入农民建房小区,实行集中联建。
三十九条本办法从二一二一月一日起实施。《石门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县城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的暂行规定》(石政发〔XX〕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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