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规划区私人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三)原住农民(户)被拆迁后仍有一处或一处以上私人住宅(含公寓楼安置房,不含商品房)的;
(四)农村外嫁女、入赘男子,户籍未迁出,其配偶方拥有宅基地或在工作单位已享受住房补贴(含购买单位房改房)的;
(五)土地来源不合法的;
(六)村(居)民改建住宅,未“拆旧建新”的;
(七)原私人住宅人均建筑面积超过平方米申请分户建设的;
(八)私人住宅建设选址不符合规划的;
(九)公示期内群众举报,经核实有弄虚作假行为和不符合私人住宅建设条件的;
(十)符合分户条件的原住农民(户)不同意整体迁入农民建房小区集中联建和按本办法规定应当进入公寓楼安置拒不接受公寓楼安置的。
(十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七条 远郊私人建房区原住农民(户)建房参照集中联建建设区的政策执行。
二十八条 建立原住农民(户)认定制度,县城规划区内各村(居)委会原住农民(户)由县人民政府每按下列规定审核认定并对外公布。
、条件与材料:①属本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承包农村土地从事农业生产,并履行本村村民义务的农户,提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和本户户口簿复印件;
②未在县城规划区农民建房安置小区建房和未入住公寓楼安置房由村(居)委会出具证明;
③本村(居)民小组人均农业生产用地在.亩以上的(不含零星自留地),由本村、居委会出具证明;
④村(居)民代表大会或村(居)民大会决议。
、程序:①各村(居)委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确定的农户数及户主姓名列具花名册,经本村(居)委会公示天无异议并经村(居)民代表大会审核。
②村(居)委会将村(居)民代表大会审核通过的花名册交本乡(镇)国土资源所(分局)和农村经营管理站进行初审,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再报乡(镇)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对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列具原住农民(户)花名册,报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同报县人民政府确认,并发布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退回原呈报的村(居)委会纠正后,重新呈报。
三章 县城规划区区内城镇居民建房管理
二十九条 严禁城镇居民零星新建住宅,严禁城镇居民以任何形式购买或租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私人住宅,严禁非法买卖、转让农村宅基地。
三十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镇居民住房只能进行住宅修缮、加固,不允许翻建: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道路、绿地、输配电线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垃圾填埋场及焚烧、污水处理和公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
、公寓楼安置区和集中联建建设区范围内;
、县城规划范围内因建设需要拆迁的;
、其它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情形。
三十一条 属于公寓楼安置区和集中联建建设区以外的城镇居民原住宅用地享受行政划拨申请原址翻修或者原出让的住宅用地出让期未满申请原址翻修的,必须在符合县城规划的前提下,依法按程序申报审批,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动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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