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六十一条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措施。
六十二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六十三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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