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一条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四十三条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技措经费项目列支。
奖励与处罚
四十四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四十五条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认真贯彻"安全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连续三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四十六条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四十七条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四十八条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四十九条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十条对事故责任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五十一条对单位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可并处行政处分。
五十二条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并组织实施)。
五十三条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五十四条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