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八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九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进入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投标活动,其相关招标、评标、定标工作应当接受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按招标文件有关规定和要求确定邀请投标单位。 邀请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十一条:邀请招标中投标单位少于三家,可采用非招标方式确定投标单位。计划采购金额在万元以上,上报经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计划采购金额在万元以下,上报经学校后勤保障服务采购工作小组批准。
十二条:评标、定标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择优选择中标单位。招标、评标、定标专家应在学校有关部门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监察处为学校评标、定标的监督管理部门。
十三条:学校后勤保障服务采购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对预中标单位进行商务谈判。如排序一的预中标单位不符合签订合同的要求,则应按排序顺延审查下一个预中标单位,直至定标为止。
十四条:对于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其它采购方式确定中标单位的采购活动,全部实行合同管理。
(一)中标单位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与学校签订相应的经济合同。
(二)签订的经济合同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和国的有关法律和法规。
十五条:采购招标相关工作人员,与引进社会后勤服务项目采购活动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进行回避。
十六条: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和采购工作监督小组负有对社会后勤服务项目采购活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的管理责任。
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后勤保障服务采购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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