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条 遗族迁宿处理 从业人员死亡其配租有宿舍者,准其遗族继续居住半,其遗族未往满半迁出者,按未住月数比照其死亡时的房租标准给予房屋津贴,在未迁离宿舍前须将其遗族抚恤金的一半代为存入银行,如住满半仍未迁出时,每超过一个月须向遗族或就专户存储的抚恤金项下扣缴双倍房租。?
十六条 公伤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因执行职务而致伤害或死亡的认定均以劳保"因执行职务而致伤害"审查准则为依据。?
十七条 实施及修改 本办法经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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