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事项督办制度信访事项督办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信访督查督办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提高信访督查督办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行政机关工作职责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督办的原则
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一致的原则;督促检查与指导帮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原则与注重实效相结合的原则。
二、督查督办的范围
、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信访案件;
、县领导批示交办的信访案件;
、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知名人士的信访案件;
、重大集体上访事件和突发性群体事件;
、次以上重复来访来信和人以上的联名信;同一天内有人以上反映同一问题的来电来邮,或者天内人以上反映同一问题的来电来邮;
、其他应予立案处理的信访案件。
三、督查督办的主要职责
、检查反馈:对责任单位办理信访案件的措施、进度、效果进行跟踪检查,并向上级机关和领导报告。
、督促落实:督促责任单位及时处理信访案件,对进展缓慢的进行催促,对久拖不决的限时处理。
、提出建议:指导基层单位依法依规、合情合理处理信访案件,对处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综合协调:对涉及多个地区、多个部门的信访案件,会同有关部门理顺关系,协调和推进案件的处理。
四、督查督办的程序
、正常的信访督查督办工作由县信访局负责具体落实。
、立案处理的信访案件,由经办人提出拟办意见,明确责任单位和办理期限,报有关领导审批后交办。
、立案交办后,经办人应认真做好督查催办工作,重要的信访案件要重点督查督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由经办人建立督查案卷,定期督查督办。督查督办可采取电话催办、发函、听取汇报等形式进行。一般情况下,逾期天仍未回复的应予催办。
()对信访案件处理情况不清,需派人调查核实的,要人以上同往。
()对涉及多个部门或重大疑难信访案件,可联合有关单位组成督查督办小组进行督查督办。
()经办人要对督查督办情况及时记录;对领导交办的督查督办案件,应在督查督办工作结束后个工作日内,将督查督办情况书面报告有关领导。
()对次催办仍不回复办理情况,又不说明理由的责任单位;或次督查督办仍处理不力的责任单位,将采取责成说明情况、责成书面检查和通报等形式,实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
、信访案件的办结要求事实清楚,结论正确,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手续完备,材料齐全,并落实处理意见。
()经督查督办符合结案要求的,作办结处理;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原责任单位重办。
()需复函上级机关、有关领导或信访人的,应及时回复。
()信访案件办结后,经办人应将督查督办资料连同结案材料一并整理归档。
五、督查督办工作的纪律
、督查督办人员与信访案件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督查督办人员应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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