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城市管理建立长效机制(二)

更新时间:2023-07-13 11:16:53文/高考志愿库
规范城市管理建立长效机制

.执法力量薄弱,目前我们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力量和后勤保障状况与工作任务要求换适应:一是执法人员不足与执法任务繁重不相适应;二是经费短缺,影响正常工作的开展;三是必须的执法装备不足和办公设备较缺。

.队伍素质不高。由于城建监察执法队伍是地方性组建的,其编制受到限制,而城市的发展日新月异,仅靠在偏人员管理发展的城市,人力严重不足,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三、建立城市管理长效机制

、改革现行执法体制。抓住目前国务院清查统一各执法队伍服装和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时机。首先,从改革体制入手,改变自下而上成立执法队伍的现状,把各地的执法队伍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现有的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纳入公务员系列,统一实行省或市(自治区)“垂直管理”,便于异地轮流执法,打破长期在本地执法有人情关系,束缚执法队员想干不敢干的格局,有利于加大执法力度,从而树立执法队伍新形象。其次,借鉴部分城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成功经验,在规定时限内全面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体系。三,着装的统一应纳入规范化管理,建议先由建设部统一标准(款式、颜色、标志等),报国务院批准,列入执法着装行列,以避免同一支执法队伍着装混乱的现象。

、建立司法保障体系。在具体的执法工作中,暴力抗法事件频繁出现,仅依据现有的城市管理方面的法规及规章,城市管理部门难以独立解决此类问题,因此,借鉴部分试点城市的成功经验,建立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与公安协同执法的执法机制,既可对违章者形成震慑,又可随时调处城市管理执法中的各种纠纷,避免恶性事件的发生。同时,可与法院联合成立“城市管理事件执行机制”,专门对拒不服从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的实施强制执行,快速稳妥地解决执法中的执行难题,切实维护执法的严肃性。

、完善法律支撑体系。首先要把“城市管理”这个新生事物在法律意义上明确下来;二是城市管理机构的设置应有法律依据和相应的执法主体地位;三是开展城市管理工作应有确切的法律支撑。解决上述问题应该看到,现在使用的城市管理方面的法规及规章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与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城市发展管理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且各地出台的一些规章、规定又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城市管理工作的需要,不具备强大的民意基础和足够的说服力。因此,我们要根据新的形势和条件加快城市管理立法,对原有的法规、规章进行修订。修定时需根据综合执法试点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成功经验,并考虑大中小各类城市管理执法的各种因素,尽早出台专门的城市管理法,逐步形成比较完整、统一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法律体系,同时,要重视城市管理中的执法和监督,要加强各种制度建设,避免执法工作中的随意性、盲目性,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行,保证依法行政,防止徇私枉法,以言代法的行为。

、明确城市建设与城市管理的职能权限。“三分建设,七分管理”这是人皆知晓的,但是在全国极大多数的市、县仍然沿袭着原先的建制,城市管理执法机构隶属于建设局,重建轻管的现象依然存在,建设局既是城市建设的实施主体,又是城市管理的执法主体。一方面履行着监督建设活动的各种违章、违规行为职能;另一方面自身又承担着加速城市建设的任务。这样,既当裁判,又是运动员的建制,难于适应新形势下城市管理发展的需要。因此,应理顺关系,明确职能权限,将有利于城市管理步入法制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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