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三十二条 津(补)贴的管理
津(补)贴,仍按照现行的平天安人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十三条 有关假期及加班加点工资支付
员工在享受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的工资支付,其日工资标准均以岗位工资加技能工资作为计算基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工资支付标准,按照《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号)以及《中华人民和国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部发[]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四条 员工工资增长机制
为维护员工的长远利益,充分发挥工资对促进生产和提高效益的经济杠杆作用,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我矿将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和公司的统一安排,每隔一定时期对员工档案内技能工资适当调整。
十二章 员工的社会保障
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各项社会保障政策,认真贯彻职工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三十六条 矿所属各单位及员工个人,要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十七条 对符合离(退)休条件的人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合格后上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审批。凡经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确认符合退休者,自确认之次月起退出生产工作岗位,享受退(离)休待遇。
十三章 附则
三十八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参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文件执行。
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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